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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比”当事人怎么想

原标题:“案-件比”当事人怎么想

“新时代司法新概念——案-件比”特别报道之五

“案-件比”当事人怎么想

4月30日,收到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不起诉处理结果已过去一天,但黄某的心情尚未完全平静,还有一些不敢相信“这事儿就算过去了”。

“事发当晚,我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8.3mg/100ml,相对较低,律师告诉我可能得等一段时间才会有结果。没想到从4月21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到4月29日检察机关宣布不起诉的处理结果,仅用了一周多时间。”黄某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他非常感激南岸区检察院及时实现案结事了,让他的企业得以正常运转。

新时代,人民群众期待的不仅仅是合乎实体正义的办案结果,更希望在诉讼流程中、在程序流转之间,感受到司法机关的勤勉与敬业、程序的有序与效率,不能“等得花儿都谢了”。

永葆初心——减少当事人诉累,及时给出公正结果

“群众能够感受到的,也是最关心的,就是发生在自己身上的这一个案子,司法机关什么时候能够给出一个最终结果。”在南岸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刘蔚琳看来,如果检察机关及时给出了公正的结果,当事人就会认为这个案子办得好。如果案子久拖不决,即使最后给出了公正结果,也会影响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如果案子办得快,但结果是不公正的,同样会影响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

人民检察院就要以人民为中心。“案-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件比”中“件”数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案结事了后,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设置“案-件比”这个核心指标的初衷,就是要求检察官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看问题,把不必要的办案环节挤掉,把“件”降下来,把质和效提上去,切实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体验和司法评价。

随着我国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各地企业复工复产按下了“快进键”。检察机关在涉企案件办理中,办案质效尤为关键。

在吴某、黄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中,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发现吴某、黄某所在公司均系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因疫情和案件影响均已处于停工状态。在与公安机关会商后,仪征市检察院决定对其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让企业先行复工复产,同时加快案件办理进度。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综合考虑二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认罚等情况,准确把握依法办案与疫情防控的关系,对黄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吴某提出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适用缓刑,被法院及时采纳。”仪征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

记者了解到,从3月4日受理至3月10日办结,该案办理仅用了7天时间。

4月30日下午,黄某和吴某分别通过电话接受了记者采访。

“检察机关在每个办案环节都很快速高效,给我减轻了很大的思想压力。企业也很快正常运转了,对此我感到很欣慰。”黄某说。

吴某则表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他仅跑了一趟检察机关。“办案检察官询问内容较为详细。后来,检察官采用邮寄的方式及时给我送来相关材料,还三次进行电话沟通,让我少跑了不少路。”

为更全面、多侧面评价检察机关案件办理质量,“案-件比”质量评价体系设置了从不同主体的视角进行评价的指标,如从当事人视角评价的刑事申诉纠正率、刑事申诉案件息诉率等,客观评价当事人的主观感受。

除了当事人,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有怎样的感受呢?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唐春林曾担任一起过失致人重伤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我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承办检察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协商,经过多次沟通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一次性履行完毕,最终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不予批捕。这正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办案理念、提高办案质量目标的体现。”唐春林告诉记者。

“永葆初心,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力量和温度。”这是身处办案一线的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检察二部检察官张广超的心声。“‘案-件比’评价指标体系的核心要求是提高办案效率,防止司法诉讼程序空转,在现有的检察权配置架构下提高检察权运行的顺畅度,有利于通过检察办案的高效化满足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张广超说。

落到实处——构建求极致的检察办案模式

被告人吴某甲离婚后,年仅2岁的孩子随其生活,她希望加快办案节奏;被害人吴某乙由于被诈骗3万余元,希望能尽快挽回损失。这是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汤晶萍在一起诈骗案中面临的问题。

2018年8月左右,吴某乙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吴某甲。当时已婚无业的吴某甲自称离异,在学校从事幼师工作,以谈恋爱、共同生活等幌子骗取吴某乙的信任后,虚构做手术、家人受伤住院等借口,骗得吴某乙共向其转账3.2万余元。随后,吴某甲将吴某乙的微信、手机号拉黑,断绝联系。

今年3月13日,吴某甲自动投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对吴某甲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并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相关内容和量刑建议予以解释,同时督促吴某甲认罪后退还全部赃款。

“从4月21日受理案件,到4月30日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在不到10天的时间里,司法机关充分回应了被告人加快办案节奏、尽快回归正常生活的期望。吴某甲在我们受案后第二天就主动退出全部赃款,被害人的损失得以挽回。”汤晶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9年11月27日,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就已制定出台了《优化“案-件比”工作指引》。《指引》要求承办检察官结合自身办案实际,围绕降低“案-件比”,提高办案节点把控和事中及时报告意识;同时要求案件管理部门把好案件受理关,强化对“案-件比”的考评;刑事检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院领导也应当把握关键时间节点,紧扣关键办案环节,强化司法管理。

在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吴合军看来,“案-件比”质量评价体系要真正落到实处,并转化为公正透明的司法效能,必须全面构建求极致、求精准的检察办案模式。

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几年,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的办案量都在全省排在前几位,新型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数量也在逐年递增。“我院虽然案件量相对较大,但‘案-件比’一直保持得还不错。”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检察长孙中杰表示,在跟案件当事人的接触中,明显感觉到群众的维权意识比前些年有所提升。“案-件比”质量评价体系的出台,强化了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倒逼检察官在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等方面下功夫,同时还促进了案件轻案快办机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等。

“不可否认,纳入‘件’范围的业务活动或者办案环节,都有法律依据。但是如果每一个环节将工作做到极致,就能够避免和减少下一个环节发生,提升当事人的司法感受,节约司法资源。”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八部检察官王方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兑现承诺——提升群众司法认同感和获得感

“在醉酒驾车后,我内心十分忐忑。后来在与检察官的接触中,我体会到了司法的客观、公正和高效的办案程序。这一经历让我深受教育,我以后绝不会再酒后驾车了。”黄某在挂断电话前说。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党对司法工作的要求,也是司法机关作出的庄严承诺。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不仅要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办案结果来展现,也要通过司法规范化、高效化来体现,更要通过老百姓的切身感受来验证。

“案-件比”质量评价体系是提升检察公信力的一个重要举措。随着群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案-件比”质量评价体系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迅速回应群众司法诉求,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认同感、获得感意义重大。

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案件中,通过提前介入及时追赃挽损,受到了多位被害群众的点赞。

今年2月,为获取赌资,郭某加入多个防疫物资微信群,通过微信实施诈骗。由于此案被害人较多,犯罪数额巨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并注重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同时核实每一笔赃款流向,尽最大努力为被害群众追赃挽损。

“考虑到该案涉及疫情防控且案情较为重大,应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院领导指派专人办理此案。在3月6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依法发出捕后取证提纲,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链条,补充每一起诈骗事实的相关材料,同时尽力缩短犯罪嫌疑人的在押时间。”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滑晓艳告诉记者。

3月27日,小店区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承办检察官在对犯罪事实、案件证据发表公诉意见的同时,对被告人开展了法庭教育。郭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对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的量刑建议。

“案-件比”是一个地区司法质效的综合反映,优化“案-件比”需要各个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共同提升办案质量。记者了解到,山西省检察院专门就“案-件比”情况向山西省委政法委进行汇报,还与省高级法院、公安厅会签了43个常见罪名的证据标准。

采访中,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重庆市渝北区政协委员王彪认为,“案-件比”质量评价体系是检察机关对自我的严格要求,如能切实得到贯彻实施,必然有助于诉讼效率和人权保障水平的提升。王彪建议细化相关规定,比如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应作区分,对为查清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节而退查的情形进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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