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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

原标题:山西省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5月17日,从省应急管理厅传来消息,近日,省应急管理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山西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省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初期坝坡脚起至下游尾矿流经路径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到2022年底前,进一步完善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成所有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的编制,全面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基本形成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实施方案》从健全完善并进一步落实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准入条件,严控尾矿库数量,加强责任落实,有效防范管控安全风险,提升综合治理和综合利用效能,压减尾矿库存量,提升执法效能,推进尾矿库安全监管依法治理等五个方面细化了具体工作措施,并由省应急管理厅等八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分工指导,由各市级政府负责实施,部门与政府形成合力,切实推动相关工作扎实开展。

《实施方案》明确,我省将严格落实准入条件,严控尾矿库数量。自2020年起,各市要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新开发矿山建设项目鼓励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确需配套新建的尾矿库,应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程序,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同时严格控制加高扩容。尾矿库的加高扩容工程(改扩建工程)只能进行一次,只能在原尾矿库等别上提高一个等别;对湿排尾矿库的加高扩容工程(改扩建工程),原则上要采用干排方式。严禁审批“头顶库”加高扩容工程(改扩建工程)和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改扩建工程)项目。(王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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