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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对机场建设费进行合宪性审查

原标题:对话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对机场建设费进行合宪性审查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新京报记者陶冉摄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新京报记者陶冉摄

作为连续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一直是媒体追逐的焦点,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不宜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等提案曾引起广泛关注。

这两年,朱征夫的关注集中在合宪性审查。2018年全国两会,在第4次提出废除“收容教育”时,他切换了角度,提出对其进行合宪性审查,由此加快了这一制度的废除进程。

4月2日,《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正式废止。在他看来,是合宪性审查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也是保障人权、依法行政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今年全国两会,朱征夫拟带10个提案上会,包括降低刑事诉讼羁押率、设立前科消灭制度、对机场建设费进行合宪性审查、向每个公民发疫情补贴等。

采访中,朱征夫直陈,羁押率高是司法实践中的“癌症”,司法机关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重实体公正、轻程序正当的司法理念没有根本扭转。

对于设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朱征夫表示,有前科的人员重返社会往往会遭遇权利机会的限制、剥夺甚至歧视,在一定条件下封存或消灭前科记录,能促使当事人改过自新,更充分地融入社会。

谈羁押率

羁押率高是司法实践中的“癌症”

新京报:这次提案建议大幅降低刑事诉讼中的羁押率,是出于什么考虑?

朱征夫:我经常参加刑事辩护,也会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对此体会非常深。很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也有同样看法。羁押率高目前是司法实践中的“癌症”,这个恶性肿瘤不下决心予以切除,整个刑事司法体系的问题就难以解决。

新京报:为什么羁押率高、取保难会成为一种较普遍的现象?

朱征夫:第一还是观念上的问题,司法机关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重实体公正、轻程序正当的司法理念没有根本扭转。二是没有把无罪推定原则落到实处,把未经审判的当事人当罪犯看待,把羁押当做惩罚措施。此外,违背羁押作为诉讼保障的初衷,把羁押当做逼供、逐利的手段等等。

程序上也存在问题,长期羁押需经检察机关批捕程序,这个急需完善。首先,法律规定的审查批捕时间太短,限制人生自由这么大的事儿,要求检察机关7天内做出决定,时间太短。这个时间有利于批捕,不利于不批捕。其次,是否应当进行听证,让当事人和律师有申辩的机会。审查批捕程序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程序,但一直用得不够好,检察机关的腰杆子还应当更硬一点。

新京报:司法实践中羁押率对诉讼会有影响吗?

朱征夫:羁押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潜逃、毁灭证据、串供等。随着高科技和大数据的发展,有些技术监控已足以使人无处可逃。而且,许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已经固定,串供和毁灭证据并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

羁押率高,本来不应当关押的关在里面,直接损害当事人人身权利。长时间羁押也可能造成冤案。比如,当事人关的时间长了受不了,就会被迫承认一些没有做过的事。本来无罪的人关得久了,法院做出公正裁决的压力就会非常大。

新京报:近年来司法机关一直在强调保护民企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最高检也多次发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羁押的不羁押”,为什么高羁押率的情况还是比较严重?

朱征夫:地方司法机关的执行是关键。尤其是涉及民企产权案件,一些地方办案机关选择性逐利性执法,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逼使企业家就范的主要方式就是长时间羁押。所以,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首先要解决不规范羁押的问题。当然,还要切断利益链,把经济犯罪的罚没所得上交中央财政,不让地方有利益瓜葛。

谈前科消灭

前科伴随终身是一种“刑罚过剩”

新京报:这次呼吁设立前科消灭制度是出于什么考虑?

朱征夫:我近期连续收到两份前科人员的来信,讲述了他们找工作遇到的挫折。其中一个是打了勒索电话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未遂判了6个月。现在找不到工作,想去跑快递、跑外卖也被拒之门外。还有一封信提到,一起服刑的人刑满释放后受到各种挫折,找不到工作,只能再去犯罪,回到监狱才能活。

新京报:前科对公民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朱征夫:前科记录作为一种处罚手段,伴随终身确实有威慑作用,但对于已改过自新的人员来说是一种耻辱的标签,是一种刑罚过剩。像主观恶性轻微的、过失犯罪的,有前科的人员会遭遇各种资格、权利、机会的限制、剥夺或歧视性待遇,连工作的权利都被剥夺。

所以,我觉得可以借鉴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将一些轻罪封存,只有办案部门才能查到相关记录。此后,综合考虑罪名、刑期、时效性、服刑期间及服刑完毕后一定时期内的表现等因素,经特定审核程序后宣告前科记录消灭。

新京报:也有声音认为消灭前科制度,一些人就会存在侥幸心理,导致犯罪率上升。

朱征夫:是有这个争议存在。但我认为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院判决后当事人服满刑期,在某种意义上已经罪责相抵,公平已经实现,并不必须要通过前科记录进行额外惩罚。

前科制度可以用来防止犯罪,但不能影响个人正常生活,甚至影响到他们的家人。现在的情况是,查到父母有犯罪记录,孩子也可能受到歧视。刑法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刑相适应,反对株连。要高度重视当事人前科记录对家人和孩子的不当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封存或消灭前科记录,将促使当事人改过自新并充分融入社会,也能使家人得到公平对待。

新京报:消灭前科制度最大的挑战在哪里?

朱征夫:社会应当多一点慈悲,少一点仇恨,这就是最大的挑战。有些罪犯当时是一念之差,主观恶性不大,都是轻罪。许多当事人也会有悔恨,希望得到宽恕,希望重新做人,社会要给他们机会。

谈机场建设费

征收公民财产需遵循税收法定原则

新京报:今年你还准备提交对机场建设费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提案,出于什么考虑?

朱征夫:“机场建设费”的正式名称是“民航发展基金”,最早于1992年3月开始向民用航班乘客和航空公司征收。几经调整,现在的依据是财政部2012年3月17日印发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预算,其收取具有无偿、强制特点,无需征得乘客同意,甚至违背乘客意愿。

新京报:此前也有代表委员呼吁取消机场建设费,为什么推进比较困难?

朱征夫:我想主要是两个问题,一个是没有坚持,一定要坚持提。第二个就是要转换角度,之前的质疑集中在机场建设费的透明、合理性方面,我觉得还是要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来提,所以我这次建议是对它进行合宪性审查。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征收非国有资产应当制定法律,也就是说,征收公民财产需要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必须经过法律授权。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规章虽然是广义上的法律,但它并非《立法法》层面上的法律,《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只能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所以,对于民航建设基金,财政部说收钱就收钱,超越了权限。

新京报:为什么会注意到这个问题?

朱征夫:我之前一直呼吁废除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这都是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保护的角度出发的。现在这两项制度都废除了,所以我想更多地关注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新京报:这几年你一直持续关注合宪性审查?

朱征夫:关注合宪性审查是因为实践中仍存在一定问题,要想依宪治国,就必须让宪法有权威。如果一些公然违反宪法或者违反宪法性法律的东西能够逍遥自在的存在,这显然是对宪法权威的嘲弄。

法治建设要强调宪法权威,尊重法律。法治提供给我们最重要的就是预期,老百姓因此可以主动规划调整自己的行为,不合法的不做,合法的大胆放心地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别人的行为进行预期,这样社会才有规矩。这是社会管理成本最低的方式。

谈履职

只问耕耘不问前程,做自己该做的

新京报:你担任了多届政协委员,也被称为“提案大户”,很多提案也存在争议,会有压力吗?

朱征夫:作为政协委员,责任就是参政议政,建言谋策。我是只问耕耘不问前程,就想自己该做的事,依法去做。不要求自己提的建议一定要落实,或提案一定要采纳,提案和建议的承办部门都有自己的轻重缓急,所以切忌强人所难,死缠烂打。提案和建议能够对从事具体工作的部门起到参考作用就已经很不错。

新京报:这么多年提案的回复情况如何?

朱征夫:有些答复是能解决,有些可能条件不成熟。我认为需要看提案解决什么问题,有些问题可以很快解决,有些涉及制度的完善,往往需要很长的过程,不能急,要有耐心。

新京报记者王俊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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