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共汽车要消毒,居委会可动员居民自救互救...上海打包修改12件法规
昨天(14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等12件法规进行简易修改。决定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本市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在总结疫情防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长效工作制度,对12件法规进行简易修改是必要的。这12件法规包括《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港口条例》《上海市旅游条例》《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口岸服务条例》《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
比如《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机构救护车配备数量,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特种救护车辆。”《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增加了几项内容,比如“按照规定对车辆采取消毒等卫生措施”“发生公共卫生事件,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上海市旅游条例》增加了几项内容,比如“因突发事件应对需要,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采取紧急关闭旅游线路、景区(点)以及控制客流量、卫生防疫等应急处置措施”“因突发事件致使不能履行合同,构成不可抗力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增加一款:“突发事件发生时,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组织、动员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栏目主编:张骏
文字编辑:王海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朱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