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6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上海实施办法废除,待上位法修改,上海启动新立法
今天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20年2月25日,常委会党组通过了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法治保障的法规清理工作方案,法工委会同各专门委员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规进行了研究。3月31日,常委会党组专题研究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开展本市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方案。法工委会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市绿化市容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对《实施办法》作了进一步研究。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经研究,法工委认为,《实施办法》于1993年10月22日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在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特别是在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保法》)全面修订,以及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实施办法》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不相适应,与《野保法》和《决定》等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日益凸显。
这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立法理念相对滞后。2016年《野保法》全面修订时,将立法目的由“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修改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野生动物保护原则由“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修改为“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管理”。这些修改,集中体现了野生动物保护由利用导向转为保护导向的深刻变化。这些新理念,在《实施办法》中尚未得到体现。
二是保护范围相对偏窄。《实施办法》保护的野生动物仅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决定》对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实行全面禁止食用;同时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此,《决定》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更广。
三是很多具体管理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实施办法》出台后,分别在1997年、2010年、2015年、2016年进行了修正,但都是局部修改。而现行《野保法》在修订过程中,就禁止违法经营利用及食用野生动物、加强人工繁育管理、加强栖息地保护、及时调整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落实野生动物保护经费、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补充了新的要求。经对照梳理,《实施办法》全文38条规定中除涉及地方保护目录、宣传、救济、附则等9条内容外,其余29条均与《野保法》内容不一致。
“综上,《实施办法》存在明显与现行《野保法》和《决定》等法律规定以及中央有关精神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问题,且这些问题无法通过打包修改的简易方式进行修改。”丁伟表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对与《野保法》和《决定》等法律规定以及中央有关精神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在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考虑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新近制定了《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已将《野保法》新一轮修改列为拟在2020-2021年完成的立法项目。为此,建议对《实施办法》采取先废后立的处理方式。《实施办法》废止后,本市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管理工作可以直接适用《野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相关部门要抓紧开展立法调研,认真做好立法准备,待《野保法》修改完成后,及时启动本市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
责任编辑:郑亚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