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拟立法监管地方金融,设专章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5月13日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拟立法加强对地方金融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该条例草案及草案二次审议稿曾分别于2018年11月及2019年3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草案三次审议稿》将第四章名称由“金融产业促进”改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并在此前基础上增设相关条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持续补充机制,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和担保责任风险分担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建立企业金融顾问制度,发挥金融顾问专业优势,为企业提供综合金融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合理运用金融工具、优化融资结构,指导企业防范金融风险;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金融信用环境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贷款授信、费率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此外,在民间借贷方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本息余额1000万元以上、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借款人应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办理民间借贷信息登记。
法律责任方面,《草案三次审议稿》新增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未依照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从事金融业务未依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郑亚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