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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督促 不属于干预办案

原标题:最高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中的督促,不属于过问或干预办案

5月6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并通报了全国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的工作情况。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详细介绍了应当记录报告的过问或干预、插手行为,以及不需要记录报告的有关人员正常履职情形。

去年8月以来,最高检明确“逢问必录”。据统计,截至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

“人家来找我们,大多数是反映情况,是监督司法公正,是出于对结果或处理过程的一种‘不放心’,少数是说情、干预甚至插手办案。”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说,不管哪种情况,都要记录报告,这既是纪律要求,也是保护干警。如果不实填报,一旦发现就是违纪;如有徇私枉法,就要严肃问责。

王松苗介绍,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中,“过问”是中性词,包括合法合规与非法违规两种可能。这可以鼓励检察人员在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规时,也敢于主动报告,在消除报告“空白地带”的同时,也有助于“防患于未然”进行合规风险防控。

“我们要求检察人员对过问或干预、插手的情况均予以记录报告。但也要求把过问或干预、插手行为与有关领导的批示、督促、指导等正常履职行为区分开来。”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详细介绍了应当记录报告的情形。

具体包括: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为了防止挂一漏万,保障制度的适用能够与时俱进,我们还规定,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也要记录报告。

“我们对不需要记录报告的情形也进行了明确。”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介绍,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或反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因履行法定职责向承办人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或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者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依法向承办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不需填报。

红星新闻记者赵倩高鑫北京报道

责任编辑:屠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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