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禁野令"应时而生扩大法律调整范围
保护野生动物,还需要做什么?
周珂
路磊
孟珊
门诊问题:
非法交易及食用野生动物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如何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
门诊专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学科规划办主任路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孟珊
专家观点:
◇违反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个违法行为既可能同时需要承担上述三种责任,也可能只需承担其中一种或两种责任。
◇应当完善法律及配套制度,推动健全法律责任;要把环境健康、生物安全保护作为立法目的体现出来;要加强民事责任的承担,让违法者承担修复环境和资源的经济代价;加强涉野生动物案件的行刑衔接,尤其是各监管部门间的联动;考虑在行政立法领域建立野生动物分级管理制度,进而推动刑法修改,明确不同种类野生动物、不同性质行为的具体刑事责任。
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与滥食给野生动物资源和环境发展带来巨大威胁。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该《决定》的目的是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
4月15日,最高检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一季度主要办案数据。其中,全国检察机关批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400人,起诉1749人,同比分别上升14.9%、62.4%。办案数据表明,未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重任在身。
长期以来,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如何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惩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就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及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提速保护野生动物的途径等问题进行探讨。
违法行为禁而不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记者了解到,为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很多国家都加强了在野生动物保护、动植物检疫防疫等方面的立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直接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同时,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关联的还有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础性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法有上位法的功能。其中一些指导思想、原则等在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法律执行和实施上应当也是适用的。”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介绍,野生动物的养殖在许多方面也应该适用畜牧法的相关规定。
在已有相关法律规制的前提下,为何吃野味、捕野物在一些地区禁而不止?对此,周珂认为,我国有食用野生动物的传统,比如在中医药、文化方面,一些野生动物制品可以作为中药材等,还有人认为食用野生动物具有进补食疗的效果。此外,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之后,赶上我国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在森林保护方面禁止采伐一些林区,林区原有的野生动物资源、经验技术和劳动力,就自然形成了养殖野生动物的市场。“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有些投资资本进入到野生动物经营、利用、食用领域,形成产业链。这些客观因素都对导致食用野生动物的情况泛滥具有推波助澜的作用。”周珂说。
不当经营、食用野生动物引发人们对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质疑。周珂指出:“从公众舆论来看,‘一禁到底’、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呼声很强烈,应当严格加强对经营、利用、养殖和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的规制。”
“禁野令”应时而生扩大法律调整范围
管住滥吃的嘴,刹住野生动物交易之风,扩大法律调整范围是关键。而《决定》的通过正好回应了舆论关切。
记者了解到,在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中,对“三有”类野生动物(即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禁止食用,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次《决定》明确提出,对上述野生动物列入禁食范围进行全面保护,禁止非法捕猎、非法交易、非法食用野生动物。
同时,《决定》也区分了非法滥食和合法食用的边界,明确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凡是没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一律禁止食用,不管是不是属于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可列入目录的,属于家畜家禽。《决定》对处罚也作出严格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的野生动物,必须严格禁止,违反规定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在《决定》之后,相关修法计划也已经提上日程。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制定专项立法修法工作计划。专项立法修法工作中,《决定》已经通过,此外还包括尽快出台生物安全法,尽早修改动物防疫法,抓紧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等。
4月26日,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其中,草案完善了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要求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而对于违反《决定》和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受访专家也对此进行了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孟珊指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承担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一个违法行为既可能同时需要承担上述三种责任,也可能只需承担其中一种或两种责任。“根据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按照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孟珊指出。
继续完善行刑衔接可以优先地方立法
“拒绝舌尖上的野味”、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应成为全民共识,由此,应当完善法律及配套制度,推动健全法律责任。
周珂认为,要把环境健康、生物安全保护作为立法目的体现出来。“环境保护法是国家资源保护的基础性法律,已将环境健康等纳入其中。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应体现环境健康,这方面应该补足。”
实践中,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基于具体法律规定,责任及处罚较为清晰,而民事责任则容易被司法实践所忽视,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学科规划办主任路磊表示,应重点考虑如何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程序、明确鉴定机构及专业人员、确定鉴定方法,例如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在鉴定中的作用,为民事责任的确立提供基础。
路磊还指出,要加强涉野生动物案件的行刑衔接,其一,充分利用各地区已有的“两法衔接”平台,完善涉野生动物保护案件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其二,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同联动,包括市场监管局、林业部门、环保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与野生动物交易密切相关的邮政管理部门、网络平台监管部门等,开展定期互动。
“对于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线索的涉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如符合行政处罚要求的,需要行政处罚才能达到遏止犯罪行为的,例如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也需及时通知行政部门采取行动。”路磊进一步强调道,对于由行政机关移交的涉刑事案件,若法院最终没有刑事定罪,应注意刑事向行政的反向移交程序。检察机关和法院若不能及时通知行政执法部门,容易使违法行为最终逃脱法律制裁。
针对目前刑法所规制的野生动物范围过窄、滥食行为没有规定等导致刑法规范供给不足的现状,路磊认为,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实践情况与立法现状,考虑首先在前置法——行政立法领域建立野生动物分级管理制度,进而推动刑法修改,明确不同种类野生动物、不同性质行为的具体刑事责任。
今年2月14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野生动物保护问题在地方之间差异很大,法律实施的难度也不尽相同。建议地方立法可以先于国家立法进行,也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立法的地方标准和方法。”周珂表示。
而在《决定》通过后,更多地方也拿出了落实的新举措,明确禁止食用、交易野生动物。3月31日,《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出台,明确三类野生动物不能吃,餐饮服务经营者购买或出售野生动物最高罚货值30倍,合法饲养和经营禁食野生动物者可获补偿等。近日,甘肃也出台相关规定,明确了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法院、检察院的相关职责,从管理职责、执法管理体制、执法责任、执法和司法的衔接等方面,为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提供了全方位的制度保障。《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将设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测和预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