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区出台劳动模范临时性困难救助办法
来源:宁夏政府网
4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总工会获悉,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之际,自治区总工会近日出台办法,规范我区劳动模范临时性困难救助工作,帮助劳动模范解决生活困难,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氛围。
本次救助对象为我区在册管理的健在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享受国家级、自治区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人员。凡是劳动模范本人患恶性肿瘤致困,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病自付医药费用达1万元(含)以上致困,家庭遭遇突发性灾害致困,本人下岗、失业致困,因子女就学的学费及生活费支付难度大致困,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自有住房或残疾等致困,均可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根据规定,劳模本人首次确诊患恶性肿瘤的,视病情给予临时救助5000元至10000元;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病且自付医药费用达1万元(含)以上的,按照自付药费20%的比例给予临时救助;家庭遭遇突发性灾害致使生活困难的,给予3000元至5000元临时救助;因子女就学致使生活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5000元;无劳动能力、无自有住房、无固定收入或残疾等致使家庭长期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临时救助3000元至5000元;本人因下岗、失业等原因致使生活困难的,按当年自治区一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临时救助;其他原因视情况给予适当救助。临时救助标准就高执行,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临时救助需劳模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收入证明、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单据、子女就学证明、无房证明、失业证明、突发事件鉴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同一原因给予临时救助的,原则上两年内不再给予临时救助。(记者李志廷)
来源:宁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