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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员工”会否一去不返?东莞市人社局解答

原标题:“共享员工”会否一去不返?东莞市人社局解答

经过2个多月的实践和推广,“共享员工”在我市企业和员工间的认知度得到较大提升。截至目前,已有近20个镇街(园区)开展了“共享员工”合作。另外,广东度才子等人力资源机构也积极参与进来,通过“错峰用工平台”累计为企业解决“共享员工”1.12万人。

但仍有很多企业和员工对“共享员工”存有疑惑和担忧。日前,市人社局整理了咨询较多的问题并作出相应解答。

“共享员工”增加用工灵活性

受疫情、生产淡旺季等原因影响,有的企业用工暂时性出现富余现象,而另外一些企业却出现临时性“缺工”现象。“共享员工”就是员工富余企业与缺工企业之间进行劳动力余缺调剂,将员工富余企业的员工在一定期间内出借至缺工企业工作,员工与原用人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不变,仍由原企业对该员工承担劳动法义务的用工模式。

“共享员工”对出借和借调企业以及劳动者有什么好处?

市人社局介绍,通过“共享员工”,一方面,出借企业无需负担员工出借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降低了人工成本负担。另一方面,出借企业无需与富余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避免了解雇成本支出。一旦出借企业订单恢复或进入生产旺季,出借的员工可以返回出借企业工作,增加了用工的灵活性。

而对于借调企业来说,通过“共享员工”,可以解决临时性、季节性缺工难题。相比于直接招聘员工,用工的灵活性更高。对于员工而言,从停产企业到借调企业临时工作,不仅解决了就业问题,而且能够保证借调期间的工资收入。

借调企业不得随意录用借用员工

劳动者与借调企业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吗?劳动者借调期间的工资由谁支付?劳动者在借调期间受谁的管理?“共享员工”会导致员工“一去不返”吗?这些问题同样备受企业和员工关注。

市人社局介绍,借调期间,借调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只是劳动力使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劳动者与借调企业之间不会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将劳动者临时出借给借调企业,需要与劳动者先行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借调期间应当遵守借调企业的规章制度,服从借调企业的日常管理。

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仍为原用人单位,但出借企业和借调企业可以约定,借调企业应按时将借调员工的工资结算给出借企业。如若“共享员工”在借调企业发生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企业与借调企业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另外,出借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出借员工,禁止出借企业和借调企业以“共享员工”为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出借企业为避免员工流失(跳槽)至借调企业,出借企业、借调企业和员工可以在三方协议中约定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不超过2年),原则上未经出借企业同意,借调企业不得录用借用员工。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还可以在三方协议中增加保密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条款。

记者朱珍珍通讯员蒋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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