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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证便民”新规出台 村委会无需再开亲属关系证明

原标题:“减证便民”新规出台村委会无需再开亲属关系证明

新京报讯(记者杨亦静)近日,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将全面清理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索要的烦扰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包括亲属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残疾状况证明在内的20个事项的证明,都无需村一级基层组织开具。

《意见》要求最大限度精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并大力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制,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时出具;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据实出具,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居民群众能办事、办成事。

此次《意见》中还明确列出《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包括村委会在内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清单》中罗列出包括亲属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残疾状况证明等20项。

清单中提出,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者由村民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说明。根据相关规定,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查询申请。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由乡村一级戒毒康复机构出具;人员失踪证明则应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开具申请;残疾状况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应由村民提供结婚证、离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遗失则需要联系相关民政部门进行补办。

《意见》指出,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村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

新京报记者杨亦静

责任编辑: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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