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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追赶抢货少年案”:该追刑责还是正当防卫

原标题:“店主追赶抢货少年案”:该追刑责还是正当防卫

“店主追赶抢货少年案”:该追刑责还是正当防卫

▲资料图。图片来源: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店主追赶抢夺店中商品者,抢夺者加速酿成事故致1死1伤,店主该不该担责?日前,这样一起案件引发舆论关注。

据河北涿鹿县人民检察院4月23日通报,两少年驾驶摩托车在村里小卖部抢夺香烟后驾摩托车逃跑,店主追赶过程中,二人为摆脱追赶加速前行,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近日,涿鹿县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客观来说,两个少年的死伤,与店主的追赶行为之间确有因果关系。一死一伤,倒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后果条件。但不是所有的因果关系,都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光有发生的严重后果,也并不一定能得出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

能否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店主的刑事责任,尤为关键的一点是,在主观上有没有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的“过失”。

在道理上,谁都知道,追赶追逐他人的时候,如果不小心难免会有摔倒磕碰。可在现实中,往往是“顾不得太多”。抢夺违法行为的发生,就在那么电石火光的一瞬间,正常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追赶和阻止,免得让财物变成了他人的囊中之物,根本就来不及“脑补”追赶的后果。

通报中提到,涉事店主发现香烟被抢夺后,立即安排妻子报警并驾车追赶,两名抢夺者为摆脱追赶加速前行,他们后面还紧随着3名同伴,结果两名抢夺者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在此特定的语境下,要求店主“料事如神”放弃追逐,就很容易变成强人所难。

退一步,就算能够“预见”,作为受害的公民,也没必要“前怕狼后怕虎”,求得“万般周全”。根据刑法,类似这种为了使本人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即便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也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这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卫权利。

对于正当防卫行为,既然连刑事责任都“一笔勾销”了,也就没有必要再纠缠于什么主观上的“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当然,对于正当防卫,还有一条“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红线。具体到该案,“一死一伤”的后果的确很严重,但也应看到,这种追赶不法分子追回财物的行为,属于通常情况下公民惯于采取的救济模式,从强度来看,这种手段也与抢夺的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称”。

从通报看,两名抢夺者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加速前行”,他们和店主中间还跟着另一辆摩托车。从字面上理解,不存在直接撞击或别车等情况。当然,具体情况,也有待详细案情的披露。是正常追赶,还是存在别车、冲撞等行为,该成为评判店主追赶与抢夺者死伤关系的重要考量因素。

从舆情维度看,公众之所以关注此事,潜藏着朴素的正义认知:法不能向不法低头。法律的首要职责,是打击违法犯罪,为公民提供可靠有力的支撑,而不是“画地为牢”,以后果论是非,用糊涂案平息事端,让公民在不法行为面前畏首畏尾,或动辄得咎。既然法律为公民的自力救济提供了“战斗武器”,在司法实践中,就应当秉承立法精神,激活正当防卫权,为公民撑腰。

近年来,从昆山“于海明反杀案”,到丽江“唐雪反杀案”、福州“赵宇见义勇为案”、涞源“王新元反杀案”,一批“争议性”正当防卫案件得到司法认定,既打击了不法分子气焰,也弘扬了社会正气,这就是司法对“唯后果论”的拨乱反正。

生命诚可贵,正义价更高。回到这起案件,有关部门应当倾听民声、回炉检视、匡扶正气,根据具体案情,评判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否需要追究刑责,最终遵循法律精神给出让人信服的说法。

□欧阳晨雨(学者)

编辑胡博阳实习生张晓雨校对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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