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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野保条例出台,两部门表态

原标题:北京野保条例出台,两部门表态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玉坤)4月24日,《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通过,条例要求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并强化了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

随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就《条例》的执行作了表态。

珍稀动物频现北京

北京地区动物区系为南北方过渡地带,野生动物资源较为丰富。综合相关调查观测结果,北京共有陆生脊椎野生动物500多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81种,北京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22种,包括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5种,如褐马鸡、黑鹳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66种,如斑羚、大天鹅、灰鹤、鸳鸯等。记者从市园林绿化局了解到,近些年来,北京野生动物栖息地正在不断改善,良好的生态为野生动物栖息创造了更加适宜的条件,越来越多的候鸟选择北京作为长途迁徙的“休息区”,震旦鸭雀、青头潜鸭、东方白鹳等珍稀鸟类频现北京。

根据中科院动物研究所近年来对北京区域内野生鱼类的实际调查和标本采集结果,可以采集到的野生鱼类共41种,隶属于6目13科32属。北京列入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有17个种类,分布在拒马河、潮白河、怀沙河、怀九河等自然水域,主要物种有多鳞白甲鱼、细鳞鲑、马口鱼等。

为加强对北京地区野生鱼类资源的保护,2012年公布了《北京市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明确了细鳞鲑、多鳞白甲鱼等17种鱼类。2017至2019年,开展了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恢复活动9次,驯养繁育细鳞鱼、大鲵等国家保护水生动物26种、8万余尾,放流列入保护名录鱼类累计达30余万尾。近三年,市水生野生动植物救护中心累计接收水生野生动物326只(尾),包括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玳瑁、鳄鱼、大鲵、鲟鱼)等18个物种。

《条例》实现了“应禁全禁”

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戴明超介绍,《条例》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决定》,拓展了野生动物的禁食范围,并从猎捕、生产经营、出售购买、运输寄递、交易和消费服务、广告以及宣传教育多环节,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禁食制度体系,实现了“应禁全禁”。

按照《条例》规定,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以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料制作的食品。其中,陆生野生动物具体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北京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的禁食范围与全国人大《决定》相比略宽,主要考虑本市重点保护的17种水生野生动物,在本市水域较为稀少,为加强物种保护,也将其增加列入禁食范围。”戴明超说。

在全面禁止非法食用的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些野生动物仍是允许依法利用或食用的。《条例》和《决定》明确:纳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野生动物,按照畜牧法规定执行,也就是按照家畜家禽管理;水生野生动物的允许食用范围,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水产新品种名录》等名录进行管理。

对违规非法交易加重处罚

戴明超表示,《条例》实施后,北京对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活动实行更加严格规范管理。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仅限于科学研究、药用、展示、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并应当经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检疫证明,保证全程可追溯。

同时,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加重处罚”。

“我们将进一步严格落实《决定》的规定,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非法人工繁育、非法交易、非法运输、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等五类违法违规行为,在保障行政执法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的前提下,在现行法律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戴明超说。

严打非法捕捞、非法交易水生野生动物

“今天审议通过的《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是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执法的根本遵循。”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马丽英表示,根据北京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保护需要,接下来将开展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适时组织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修复和种群恢复等工作。

同时,市农业农村局将加强自然水域执法巡查,结合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将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非法交易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作为执法重点,联合相关部门,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加强执法监管,确保“全覆盖、无死角”。

新京报记者李玉坤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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