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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房产后“悔拍”,北京三中院裁定不退20万元保证金

原标题:竞买房产后“悔拍”,北京三中院裁定不退20万元保证金

新京讯(记者刘洋)徐某、殷某先后两次通过司法网拍,拍下了价值400万元的房产,然而他们分别拒交尾款“悔拍”,并要求法院退还保证金,导致法院两次重拍。北京三中院今日(4月23日)通报该案审判结果,因徐某、殷某行为扰乱正常司法秩序,裁定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两人纳入限制竞买人名单。

竞买房产后“悔拍”,北京三中院裁定不退20万元保证金

北京三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杨晓军(左一)发布“悔拍”案件。北京三中院供图

北京三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杨晓军介绍,该院通过司法拍卖处置的海南省某处房产,在2019年11月18日曾经流拍。同年12月13日,该院依法在网上进行第二次拍卖,评估价为391万余元,起拍价为219万余元,保证金为20万元。徐某缴纳保证金后,以380万余元竞买成功。但在竞拍成功后,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尾款缴纳至法院账户。

其间,法院多次催促徐某支付尾款,但徐某以没钱为由,始终拒不支付尾款。此后,徐某向法院明确表示悔拍,并申请法院退还保证金。

今年北京三中院重启拍卖流程,2月2日,买受人殷某以420万余元竞买成功。但殷某也没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尾款,经承办法官多次催促后,其明确表示悔拍。

3月3日,法院再次进行网拍。经过126次竞价,买受人以420万余元竞买成功,并将拍卖尾款按期交至法院。至此,该房屋方拍卖成功。

杨晓军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买受人悔拍,逾期未交纳拍卖余款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原买受人不得参加重新拍卖;悔拍买受人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据此,北京三中院裁定将徐某和殷某纳入限制竞买人名单,并不予退还其保证金。

“悔拍行为在直接侵害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了司法权威,耗费了司法资源,是一种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杨晓军表示,必须要求“悔拍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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