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维护“脚底”安全偷井盖可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追责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规定了盗窃、破坏窨井盖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最高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表示,盗窃、破坏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认定,而应当适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仅2017至2019年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
“涉窨井盖相关犯罪,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万春表示。
万春介绍称,《意见》首次就办理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规定。《意见》出台后,司法机关将更有针对性地打击涉窨井盖的各类犯罪行为,纠正以往对这一类犯罪打击不够有力、罪名适用不够准确等问题。
《意见》规定了盗窃、破坏窨井盖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明确指出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万春解释,这是突出保护公共安全法益,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盗窃、破坏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认定,而应当适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意见》按照法益优先保护顺序,将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放在首位,对于盗窃、破坏窨井盖的行为,根据窨井盖所处的位置和行为方式分别认定是否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在排除适用上述罪名外,将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作为兜底性罪名作出规定。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丁天校对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