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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编办解读《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原标题:市委编办解读《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来源: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制定背景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要求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北京街道办事处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具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委、市政府在推进“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和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也提出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限向街道乡镇下沉,由市政府统一制定赋权清单,依法明确街道乡镇执法主体地位。

二、基本原则

向街道乡镇下放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工作主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焦点、百姓痛点、基层难点,将市容环境、扬尘治理、违建查处、河道管理等方面的处罚权和强制权赋予街道乡镇,解决“看得见的管不了”的问题。

二是坚持分批下放。将直接面对市民、社区(村庄),发生在道路、街面等公共空间,违法行为易于确定,执法程序简便易行的事项下放基层,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暂未下放。

三是坚持同步规范。在职权下放的同时,明确市级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健全街道乡镇法制机构、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等,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执法职权下放

《决定》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将市、区相关部门行使的431项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

从横向层面看,共涉及5个部门,包括:城管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权373项、行政强制权20项,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权4项(主要是在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方面便于街道乡镇开展的处罚),水务部门行政处罚权19项(主要是河道管理相关的处罚)、行政强制权3项,农业农村部门行政处罚权1项(禁止垂钓方面的处罚),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权11项(主要是控烟和除“四害”方面的处罚)。

从纵向层面看,此次赋权后,由街道乡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332项、行政强制权20项,由区级和街道乡镇共同行使的行政处罚权59项,由市、区和街道乡镇共同行使的行政处罚权17项、行政强制权3项。

为确保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决定》规定了指定管辖权。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或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区人民政府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区执法部门管辖;区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区执法部门管辖。

(二)关于基层队伍建设

《决定》明确,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执法工作。

(三)关于执法制度保障

《决定》明确,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三项制度”,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各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执法规范和执法监督等工作,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等相关法制工作。

(四)关于协调配合机制

《决定》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建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之间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区有关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实现执法对象基本信息、管理信息和行业信息共享。区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协助开展执法,提供技术支持。区有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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