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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处置非法集资意见,“返参与人损失”非第一顺位

原标题:内蒙古发处置非法集资意见,“返参与人损失”非第一顺位

​据悉,涉案资产处置清退工作,将按“人身损害赔偿”、“返还集资参与人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的顺序来进行。

新京报讯(记者黄鑫宇)4月17日,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官网发布由其与自治区政法委、高院、检察院、公安厅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意见》提出,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协从人员,应依法认定构成共同犯罪。记者注意到,关于涉案资产的处置清退,按《意见》规定,“返还集资参与人损失”并非第一顺位。

内蒙古发处置非法集资意见,“返参与人损失”非第一顺位

据内蒙古金融监管局披露,《意见》主要对协从人员的定罪、主办地的界定、涉案资产资金的处置与清退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说明。

首先,从去年开始,一些地区的公安机关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立案过程,要求销售等内部相关人员将业绩提成、奖金等费用,全额退缴至警方的指定账户。

对此,记者看到,内蒙古本次通过《意见》明确要求,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提成、佣金等费用的协从人员,应依法认定构成共同犯罪。但内蒙古监管方同时表示,对及时清退上述资金的,将依法从轻处理。

其次,关于非法集资案件主办地的界定。《意见》规定,犯罪主体系单位的,单位总部注册地为主办地,单位总部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地主办。《意见》同时亦对主办地、协办地和协查地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再次,《意见》明确涉案资产处置清退工作,将按“人身损害赔偿”、“返还集资参与人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的顺序进行。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在“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最后,《意见》明确了案件清退工作,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判决书及司法执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集资案件,属地党委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协调处非、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人民法院实施资金清退,并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据内蒙古金融监管局介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有关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意见,依法稳妥推动案件处置工作,自治区五部门特制定了《意见》。

同时,内蒙古金融监管局方面也认为《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司法机关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依法准确有效惩治犯罪,把依法办案与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有利于部门信息互通,对重大风险、紧急信息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有利于加强联动处置,充分履行职能,确保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并依法依规开展。

新京报记者黄鑫宇编辑王进雨校对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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