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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3起新闻出版(版权)案件被依法查处

原标题:昆明3起新闻出版(版权)案件被依法查处

近日,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报了3起近2年内违反“新闻出版(版权)条例”的案件,分别涉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发行、销售非法出版物;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

案例一:陈某(官渡区某文体用品经营部)发行、销售非法出版物。

该案件为涉嫌非法出版中小学生工具书。

2019年10月8日,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举报,在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某文体用品经营部”有发行、销售非法出版物的现象。执法人员到达现场依法检查,并查获《新华字典·双色版》《黄冈名师作文大全》等涉嫌非法出版物165本。

当日,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经营部进行立案调查,陈某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指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该条款指出,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按照规定,执法人员对该文体用品经营部,依法没收非法出版物,并处5000元罚款。

案例二:云南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销售)非法出版物。

该案件涉及出版社涉嫌一号多书的违规行为。

2020年1月8日,群众举报某出版社出版的《暑期活动边学边玩2年级语文》9650套,《暑期活动边学边玩2年级数学》9659套,两种教辅材料均涉嫌存在违规行为。

经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这两种教辅材料是由云南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所负责。该公司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依据上述规定,执法人员对该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处10000元罚款,违规出版物已经由当事人自行收回并销毁。

案例三:昆明某科技有限公司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

该案件为昆明市第一起网络出版案件,并首次对微信公众号类网络出版物(违禁类)进行行政处罚。

2018年8月2日,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微信公众号进行远程勘验。勘验发现,该公众号账号主体为“昆明某科技有限公司”,该微信公众号为用户提供的网络小说服务,含有《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禁止播放内容。

8月3日,执法人员依据该公司登记的地址进行实地查看,但该地址并不存在该公司。经昆明市文化执法机构立案调查,该公司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要求该公司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并处罚金5000元。

在版权执法方面,互联网侵权类案件不断呈现出新兴性、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网络已成为版权保护的主战场。下一步,昆明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继续追根溯源,网上网下联动,闭合证据链条,不断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始终对非法出版物的打击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昆明日报通讯员谢崇章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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