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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流程

原标题:滁州: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流程

“我室已对你部门移送审理的某国有企业子公司负责人郑某某严重违纪违法案进行了形式审核,发现案卷中缺少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涉案财物报告等材料,报经委分管领导同意,请你室对上述材料及时补充移送。”这是滁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对审查调查部门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反馈形式审核意见时场景。

近日,滁州市纪委监委为进一步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厘清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部门工作职责,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程序,保证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部门工作衔接顺畅,制定印发了《滁州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流程》。

厘清职责。职责明才能工作畅。《衔接流程》对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各自职责进行了明确定位,确保职务犯罪案件依规依纪依法有序办理,防止出现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比如,针对实践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未移送审理即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问题,明确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应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进行,且由案件审理室办理相关手续。明确审查调查部门负责向检察机关移送被审查调查人、全案证据材料和涉案财物;确定由审查调查部门负责办理向省监委的从宽处罚建议请示手续等。

突出重点。《衔接流程》紧扣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审查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关系,重点围绕提前介入审理、重新或补充审查调查、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从宽处罚建议、处分决定宣布和执行、庭审观摩和评议等环节进行规范和完善。

创新细化。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部分环节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滁州市纪委监委结合工作实际大胆创新,在已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和补充,切实保障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无缝衔接。比如,案件经审理需补充审查调查的,在形成书面补证情况报告同时,审查调查部门应将补证材料单独成卷,禁止将补证材料直接装入原案卷;对案件审理室与审查调查部门或司法机关存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专题会商的案件,明确由案件审理室负责组织协调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记录;确定由审查调查部门负责组织案发单位等相关人员旁听法庭审理和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等。(滁州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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