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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远洋渔船回国需提前至少7天进行申报

原标题:农业农村部:远洋渔船回国需提前至少7天进行申报

新京报讯(记者杨亦静)3月份以来,境外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快速蔓延,对境外疫情经水路输入防控工作带来较大风险。4月1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远洋渔船防范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防控机制,远洋渔船回国需提前至少7天进行申报,每个省份指定2-3个远洋渔船定点停靠港口,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坚决防止境外疫情经远洋渔船输入国内。

在远洋渔船输入疫情风险防控机制方面,《通知》要求,对确需回国的远洋渔船,实行远洋渔船回国提前申报制度,要求相关渔船至少提前7天向本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同时各地应指定远洋渔船定点停靠港口,每省(区、市)指定2-3个,港口名单请于4月15日前向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报备,到港远洋渔船实行定点停靠、定点上岸,并按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的港口检查和检验检疫。另外,各地应每日统计所辖远洋渔船动态和船员身体状况,分别统计海上生产渔船、计划回国渔船、国内停港渔船以及船员人数和身体状况,自4月15日起每日向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报告。

《通知》指出,要严格落实远洋渔船输入疫情风险防控措施。要确保出境远洋船员身体健康。远洋渔船出境前,相关远洋渔业企业应对所有上船船员安排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确保船上配备足够的口罩、手套、护目镜、清洁消毒和常备药品等防疫物资,有条件的安排一名随船医护人员,确保可以及时应对疫情突发事件。

同时,要严格加强海上渔船疫情源头防控。远洋渔业企业应合理安排航行、生产、转载、靠港计划,坚决防止海上输入性疫情发生。确需进行海上补给、转运、靠港的,应尽量避免与外部人员直接接触;确需进行船员轮换的,要按规定做好健康检查和隔离;遇到相应区域渔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或派遣观察员的,应要求对方做好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

此外,《通知》强调要从严开展回国到港渔船船员检测隔离。远洋渔船按规定申报回国后,应到指定港口停靠。船上人员应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相关通知要求接受海关、边检等有关部门的检验检疫,并按港口所在地防控要求实施集中科学观察和病毒检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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