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把握刑事政策导向助力疫情防控
为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最高检先后发布了九批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明确提出越是涉疫的案件越要注意严格依法、政策指引。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导向,以下方面值得重视。
第一,要准确把握疫情防控的犯罪形势。首先要注意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和打击的重点。此次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发生后,各地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开展了疫情防控的阻击战。《意见》紧密结合疫情防控的具体情形,明确提出了疫情防控中打击的重点,即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制假售假犯罪,哄抬物价犯罪,诈骗、聚众哄抢犯罪,造谣传谣犯罪,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破坏交通设施犯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确保了打击重点突出,打击对象明确具体,为防止打击的扩大化和“一刀切”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要准确理解把握依法从严、从快方针。“依法从严”,体现在实体方面,总体说是要严格把握定罪量刑的法定标准,“决不能为了体现从严从快的打击要求,人为降低犯罪标准、模糊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具体说,首先要严格把握从严的犯罪类型,而不是对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从严惩罚。具体而言,就是《意见》中规定的打击重点,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以及《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中规定的妨害复工复产违法犯罪的行为。其次要严格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在犯罪主体方面,对于人身危险性大的要坚持从严。如《意见》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而且主观上行为人具有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故意的场合,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意见》对这类犯罪主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采取了从严把握的立场,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行为,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成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再如,对于在指挥、领导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要依法从严。对于有前科劣迹,故意散播谣言、造谣诋毁,寻衅滋事的要依法从严等。在犯罪主观方面,对于犯罪主观恶性大的故意犯罪要坚持从严。在犯罪客观方面,对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造成的后果严重的要坚持从严。再次,《意见》明确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
“依法从快”体现在程序方面。首先,要快速释法,《意见》和最高检九批典型案例既确立了疫情防控中打击犯罪的标准,及时地解决了在疫情防控初期各地司法机关定性标准不统一、认定混乱的情况,充分体现了及时性原则;也体现了对有犯罪危险分子进行警示的功能,有效地防止了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现象的爆发,维护了稳定的社会秩序,达到了一般预防的积极效果。其次,对于妨害疫情防控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要快速立案、迅速破案、按照程序快速起诉、及时审判,稳定社会秩序。再次,依法从快要注意区分不同的犯罪,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当庭审理,当庭宣判,从速办理;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要慎重处理,不能为了快而影响办案的质量,避免出现程序瑕疵和错案。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依法从快必须要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为前提,《意见》明确规定:“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要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积极组织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依法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
第三,要准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处理犯罪案件。“宽严相济”要把握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在疫情防控中,要区别不同犯罪,按照《意见》规定,对于恶意传播、恶意哄抬物价、聚众哄抢,假借疫情防控名义进行诈骗的;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的;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的;严重暴力伤医的;等等,要坚持依法严惩。而对于一般犯罪行为不能任意从严,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对于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严重的主犯、惯犯、累犯要依法从严;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依法从宽。对于认罪态度不好,拒不认罪的要依法从严;对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和坦白交代罪行的,主动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的,主动认罪认罚的,以及具有中止、未遂、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宽严相济”要达到的目的是打击震慑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确保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第四,要坚持依法治理,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要严格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等各项法律原则。还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书”的积极作用,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律服务。要积极参加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减少社会对抗,稳定社会的焦虑、惊恐情绪,平复社会心态。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纪守法,不信谣、不传谣,同时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不信谣、不传谣,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要“正确灵活应用民事、行政、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手段,促进疫情防控的体系化建设”。
(作者为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