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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被指性侵“养女”,性侵未成年人案面临哪些法律困境

原标题:高管被指性侵“养女”,性侵未成年人案面临哪些法律困境

对已满14岁未成年人如何界定性侵?立案标准是什么?监护人应承担哪些职责?

近日,某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某被指性侵“养女”引发广泛关注。当地警方曾立案后又撤案,也引发舆论质疑。目前,警方已再次立案,称将严格依法办案。鲍某某所属的杰瑞集团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此事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性侵事件的广泛关注。对已满14岁未成年人如何界定性侵,立案标准是什么,监护人应承担哪些职责等,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焦点1

与已满14岁未成年人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与不满十四岁的女性发生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一律按强奸罪处罚。但对于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是否受限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告诉记者,大家都忽略了一个规定,那就是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因为对于有特殊职责的人,可以不需要使用传统强奸犯罪的暴力、胁迫的手段,就能使孩子就范。”《意见》出台前,佟丽华便在最高法院的座谈会上指出,“有两类对象要重点考虑,一个是在学校、培训班场景中的教育工作者,另一个则是发生在家庭生活环境中的监护人等。”

《意见》对特殊职责人员的定义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佟丽华提醒,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被重视。“我问过很多人,包括一些基层司法机关的人员和学校负责人,很多人都不清楚这一条款。但这一条款就是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往往熟人作案的现实,希望解决这种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尤其是对预防发生在家庭环境中的案件,就更为重要。”

“《意见》由两高两部颁布,基层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应该执行。”佟丽华说。

焦点2

涉性侵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王旭告诉记者,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刑事立案有一定标准。基于保障人权的角度,不可能只要有报案人或者受害人的口供就立案。“除了当事人陈述之外,还要有人证、物证、以及一些鉴定结论,这些东西互相印证,形成初步的证据链,才能达到立案标准。”

同时,他也表示,实践中也要考量公安机关是否穷尽了调查手段、调查资源。“有时候证据、材料需要公安机关积极主动地收集和分析,不能完全依赖于当事人提供。如果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证据,公安机关不去调查、分析,也是一种不作为。”

“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其认知能力、判断能力以及保留证据的能力都不强,这时候公安机关应该比一般的案件更加发挥积极主动性。”王旭表示,“包括去到生活环境,充分地搜证,同时运用一些科学技术的手段,固定相关证据等。”

去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时,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曾建议应当采取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相适应的立案标准,切实解决立案难的问题。

对于是否立案的处理结果,王旭表示,警方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处理情况,如果不能立案,也要说明理由。现在实践中不予立案的话会给当事人一个文书,文书是格式化的,上面可能就简单的一句话,“达不到立案标准,不予立案”。但从依法治国的更高要求来看,文书处理可以格式化,但个案的说明还要具体化。

王旭强调,公安机关是启动整个刑事程序的第一环节,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应该谨慎。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社会的民情民意,如果不及时回应关切,搞鸵鸟政策,也不是明智之举,甚至要进一步问责。“公安机关要平衡把握两者的关系。”

焦点3

监护人应承担哪些职责?

对于监护人的职责,不同情形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害等。

此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2014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等情形的,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父母被剥夺监护权后,仍应负担未成年人的生活费。

佟丽华表示,目前父母近亲属多为法律概念上的监护人,但对于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相关部门也应尽快介入为其提供帮助和支持。

【背景】

取证难、指控难,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态势

未成年人性侵案件近年来屡屡进入公众视线。2018年5月29日,时任最高检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在发布会上介绍称,从各地统计来看,不少地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上升态势,个别地方上升幅度较大,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不少案件犯罪次数多、被害人多、时间跨度长。

2019年12月,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介绍称,性侵害犯罪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较大比例。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态势的同时,还面临取证难、指控难等现实困境。

曾代理“百色性侵案”的律师吴晖告诉记者,性侵案件具有特殊性,取证非常困难。“发生的地点通常比较隐蔽,通常只有施害者与受害者两个人,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是案件发生后立即就报警,很多证据难以拿到。”

“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普遍存在客观物证少、直接证据少,言词证据采集、固定、审查困难等问题。直接导致有些案件没有及时立案。”史卫忠称。

此外,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作案时间跨度大、隐蔽性高、物证少的特点,一些地方公、检、法机关对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标准的认识不尽一致,导致有些案件对被告人定罪和从重处罚面临困难。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陈思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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