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固原:规范开展线索处置、谈话函询等工作
来源:宁夏纪委监委网站
近日,固原市委出台《固原市直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及审查调查工作简易流程规范》(以下简称《简易流程规范》),建立“理顺三个关系、规范四项工作、严把一个关口”“341”工作模式,对市直部门党组(党委)和派驻机构开展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及审查调查工作作出可视化、具体化流程规范,进一步压紧压实党组(党委)履行全面从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市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的监督责任。
理顺三个关系。《简易流程规范》针对长期以来市直部门(单位)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只停留在任务分解、安排部署、常规检查等层面,开展党纪处分工作不规范、质量不高,围绕党组(党委)管理的科级及相当职务层次党员干部,紧扣党组(党委)、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工委和案件监督管理室落实党纪处分工作的职责清单,进一步理顺派驻机构与党组(党委)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派驻机构与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都是市纪委监委派出机构,工作上相互沟通、协调和配合;案件监督管理室根据工作要求,加强对派驻机构的业务联系和工作指导。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党组(党委)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具体工作,以及处分前期的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审查调查等一系列程序性工作,实现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及审查调查程序更加明确、衔接更加接畅。
规范四项工作。《简易流程规范》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审查调查4项工作的职责权限、办理程序作出规范。派驻机构对党组(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应当受理的问题线索,逐一编号登记,建立受理台账,按照4类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凡涉及科级干部的报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反映监督部门(单位)科室及其站所主要负责人问题线索及其处置情况,向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报告。涉及科级及相当职务层次的党员干部,由所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谈话由派驻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有关负责人陪同。函询以派驻机构名义向被反映人发出作出书面说明的函,抄送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的说明材料,一般情况下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派驻机构抽查核实,形成情况报告经组务专题会议研究、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监察组组长审批后报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涉及科级及相当职务层次的党员干部报其所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核查组制定初核方案,经派驻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经组务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后,涉及科级及相当职务层次的党员干部报其所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他纪检监察对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审批,报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对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其管理的科级及相当职务层次的党员干部,其他纪检监察对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批准,报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审查组制定的审查调查方案经派驻机构专题会议研究、纪检监察组组长审批后执行。制作《问题线索处置审批表》《谈话函询呈批表》《立案审批表》等27种文书式样,作为《简易流程规范》附件一并印发,统一文书规范,使实践操作性更强。
严把一个关口。《简易流程规范》为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授权市直机关工委纪检监察工委对市直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审理,严把审查调查关口。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首先由派驻机构进行内部审核把关,召开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取得一致意见后,审查组将审查调查报告和内部审理报告以案件移送审理呈批表的形式移送纪检监察工委审理。派驻机构根据纪检监察工委反馈意见形成党纪处分正式建议,同审理反馈意见一并通报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党纪处分正式意见形成后,由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员处分事项,作出处分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固原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