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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将优惠券延期与否决定权交给商家

原标题:评论:将优惠券延期与否决定权交给商家

疫情之后优惠券延不延期?有人用春节前火锅店赠送的100元优惠券,美美地享用了一顿大餐,而有的人就没这么幸运。成都市民张先生拿着某商家向他赠送的30元餐券和20元饮料券,只吃到了闭门羹。优惠券上的截止时间是2月29日,没想到疫情来势凶猛,只能放弃聚餐,疫情转好后,商家却表示不会对此券进行延期,“疫情期间,餐厅内虽然无法堂食,但顾客可以点外卖或者外带,并不影响优惠券的使用”。张先生不满意这种说法,“我们根本不知道还有这个规定,他们没有通知我们。”(4月9日《成都商报》)

优惠券是众多商家用以增加“回头客”的法宝,有很多种类,张先生手里的这种通过商家赠予而免费获得的优惠券,通常标注着可以使用的期限、地点、优惠金额,如果在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消费,消费者可以凭借优惠券享有额度内优惠。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这样的优惠券,应当属于要约,受具体内容的约束。

那么问题就是,过期的要约还有效吗?根据合同法第20条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属于要约失效的合法情形。由此,过期优惠券是不能用了。可疫情凶猛,商家和消费者都无法准确预料,原本可以在有效期内享用的优惠券,的确是受到不可抗力影响而过期。

从法律规定看,要约是合同达成前的行为,过期算失效;而到了合同履行阶段,面对不可抗力,合同法依然坚持了减轻责任方压力的原则,比如第94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从合理性上看,不可抗力影响的是双方,也就是说,疫情不仅影响消费者,也让众多商家损失较大。无法正常营业还承担着水电房租等负担的商家不在少数,如果这个时候一味强调消费者权益,将负担施加于商家,让一些不堪重负的商家承担难以承受的压力,那么,对于商家和消费者来说,结果更多的是两败俱伤。

所以,类似张先生持有的此类优惠券该不该延期,不能一刀切,或者强制性执行,而应该转化为把要不要延期的决定权交给商家,但前提是商家要做好与消费者的沟通和解释工作。不让过期券或延期消费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需要消费者的理解和支持。出于维护与消费者良好关系,避免纷争的角度考虑,商家有必要在作出决定后,提前与消费者进行沟通,或者在消费者提出延期要求时,进行耐心解释。反过来,从鼓励消费和交易的角度,商家如果延期,优惠券能为商家赢取客源、口碑与美誉度的良机,让商家转危机为商机,这样,更能实现消费者和商家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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