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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鸿儒:对平台垄断及数据竞争问题要深化认识、综合权衡,着力推动监管创新

原标题:熊鸿儒:对平台垄断及数据竞争问题要深化认识、综合权衡,着力推动监管创新

熊鸿儒:对平台垄断及数据竞争问题要深化认识、综合权衡,着力推动监管创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副研究员熊鸿儒

正义网北京4月9日电(记者于潇)“在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垄断跟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市场垄断、自然垄断都不同,这种垄断并不一定会带来效率损失,很大可能是通过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改善供需匹配效率,以及促进创新,进而增进社会总福利。这是它积极的一面,当然也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和风险,所以我们需要理性、全面地看待。”4月8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和检察日报社联合举办的“互联网平台和数据竞争的新问题与新治理”学术研讨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副研究员熊鸿儒,就数字时代的互联网平台监管及数据治理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在熊鸿儒看来,平台垄断、数据竞争等问题首先要站在动态的角度进行审视。“对于平台垄断地位的认定,要十分审慎。无论从产业组织理论还是互联网行业发展史看,大平台的双边或多边特性使之内生地具有匹配供需的市场特性,加之突破性创新,很容易在一些领域形成“赢家通吃”格局;但另一方面,考虑到新技术新模式的快速迭代,潜在的市场竞争压力长期存在,少数平台的所谓垄断地位并不稳固,其自身也没有像传统理论预期那样随市场势力增加而减少创新。从监管政策来看,我们应更多关注那些可能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垄断行为,而非仅仅是垄断地位。”他说,数据对于平台而言,自然重要,但并非决定性因素。有数据不一定成功,没有所谓的大数据(规模)也不一定会失败;同时,对数据属性的认识应进一步加深,数据究竟应被视作“石油”(资源属性)还是“阳光”(公共品属性),需要我们更加深入的权衡,这对理解当前日益凸显的数据竞争问题十分重要。

对于网络平台的监管,熊鸿儒说,近年来国际上的强监管趋势在兴起,欧美主要经济体都相继加强了对于数字平台,特别是超大型平台(或科技企业)的监管。这与近几年来数字市场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特别是对经济社会治理造成的各类风险加剧态势十分相关。“鼓励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是我们应长期坚持的,关键要有赖于创新我们的监管理念、制度规则和执法方式。好的监管必须致力于纠正市场失灵,或减少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同时还能最大限度地鼓励创新。”他说。

尽快建立分类、分领域、分阶段的监管模式和标准规范,这在熊鸿儒看来,是当前监管政策亟需强化的重要任务。“对于符合发展方向和社会需求,但存在竞争不公平、消费者权益受损等问题的,应及时加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社会隐患的,应及时从严监管,同时加强风险预警,加快完善相关立法和部门规章。”他还强调,“必须加强面向平台经济新业态的综合性、基础性制度建设,尤其是加强竞争法与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电子商务法、专利法以及相关行业规章之间的协调。”

针对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监管思路,按照熊鸿儒的观点,“必须深刻认识互联网平台竞争的内在规律,审时度势,兼顾好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鼓励行业创新以及参与国际竞争等多重目标”。

“对于平台监管的国际经验,要充分考虑各国国情,理性借鉴。要在坚持发展中逐步完善适合本国数字经济特点的监管模式和法律体系,同时加强与国际规则的协调。另外,监管主体的能力建设始终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监管技术手段、人才队伍建设,无论是司法还是行业执法部门,都要积极胜任相应的挑战。”熊鸿儒补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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