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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禹:互联网平台规制需平衡产业发展与用户权益

原标题:方禹:互联网平台规制需平衡产业发展与用户权益

方禹:互联网平台规制需平衡产业发展与用户权益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方禹

正义网北京4月9日电(见习记者单鸽)“平台规制的立法思路,其实体现的就是立法者的价值主张,是用户优先,还是产业更为优先。”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方禹看来,对于平台的规制,在立法时更需要做好产业发展与用户权益之间的平衡。

近年来,平台间的竞争加剧,“二选一”的问题突出,引发各方关注。“谈及平台竞争‘二选一’的问题,很正当的就想到互联网领域的‘二选一’‘独家交易’行为是《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禁止的。”方禹表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规制的是电子商务经营者,而一些平台竞争的主体,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规制的主体,所以会带来一些法律适用的问题。”

在传统的电信领域,运营商之间有一个重要的制度规制,叫做“互联互通”,以防止出现“二选一”、屏蔽等问题,举例来说,就是中国电信与中国移动的网必须互联互通,不能中国电信的手机打不通中国移动的手机。推及至平台间的竞争问题,方禹提出了一个设想,即是否可以在类似的情况下,要求两家互联网企业强制实现互联。“不过,这种强制互联其实更多是站在用户的角度来思考,从产业平衡的角度考虑还有所欠缺。”方禹表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对平台间的竞争进行了规制。此外,工信部还出台《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禁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实施不兼容。“工信部还采取了类似于行政强制手段的要求——暂停服务。那就是可能你的行为并不违法,但是会对用户权益造成影响,我可以要求你暂停这种行为。”方禹表示。

在方禹看来,对于平台屏蔽其他平台的链接等行为,如果主管部门给出一个暂停的要求,这种主导性的作用与对未来行为的引导,释放的信号是非常明显的。

而除了《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外,《反垄断法》等法律对平台间的竞争也有规制。在方禹看来,《反垄断法》的适用条件、要求比较高、涉案成本比较大、执法力量耗费也比较多。“所以,一般用《反垄断法》来解决大案要案,不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手段。”方禹说。

“综合分析,每部法律都各有其优势和劣势,但是对于目前出现的案子,都可以用现行的法律来解决,只是说不同法律之间,价值取向存在着不同。”方禹还指出,当不同的法律之间,如果在适用中出现冲突,由哪个部门来执法?这个问题也不能忽视。“不同的部门,因背景与技术不同,对互联网的认识也是有区别的,面对问题,是产业优先还是用户优先,态度上会产生差异。”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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