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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项措施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

原标题:九项措施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

近日,经报请省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青海省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从9个方面落实对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关心关爱措施。

据悉,上述9个方面措施包括:适当发放工作补助,对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等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一次性工作补助,西宁市、海东市每个社区不低于2.4万元、每个村不低于1.8万元,其他地区每个社区不低于1.8万元、每个村不低于1.2万元,社区(村)根据每个工作者承担的工作量、服务半径、辖区人口等因素合理发放工作补助。落实工伤待遇,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县(市、区)政府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加强自身防护,足额落实城乡社区防控工作经费,根据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实际需要,合理调拨口罩、防护服、消毒水、非接触式体温计等防护物资;加强对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医疗卫生、疫情防控等技能培训,提高城乡社区工作者自身防护能力。切实减负减压,除省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已有明确要求外,不得向城乡社区额外摊派工作任务,严禁多头、重复向基层派任务、要表格、报台账。保障身心健康,统筹安排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轮休、补休,保证城乡社区工作者及时休整;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视情及时安排健康体检;关注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开展心理疏导,缓解心理压力。开展走访慰问,组织开展面向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走访慰问活动,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对无法照顾家庭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组织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协助做好其父母、子女照顾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对在疫情防控一线冲锋在前、勇于担当的城乡社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广泛宣传,并按规定推选参与全国“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评选活动。激励表彰先进,注重在疫情防控一线考察识别城乡社区工作者,对主动担当、表现突出的,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褒扬,并及时纳入2021年村(社区)换届人选储备;2020年度面向村(社区)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做好褒扬抚恤工作,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公殉职的,及时上报民政部申请追授“全国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依据有关规定做好烈士评定和抚恤优待工作。(何敏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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