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官快速化解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省钱又省心
3月25日,覃塘区人民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原告陈某与张某是朋友关系,这天,张某有急事回老家,便向陈某借了车开回老家,在返程途中,张某驾驶车辆由贵港某镇往覃塘区方向在道路上正常行驶,被告石某驾驶重型货车在张某所驾驶车辆旁同向行驶,由于被告石某驾车操作不当,导致所驾车辆车头与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刮,造成张某所驾驶的小型客车失控撞到同向在旁正常行驶的由莫某驾驶的小型客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贵港市交通警察局三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石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莫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陈某根据评估机构的鉴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该车车辆维修费61603元、鉴定费3049元、交通费200元,共计64852元。
立案后,廖法官及时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被告石某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对原告陈某请求的赔偿数额有异议,被告与保险公司均认为原告陈某所提交的鉴定报告所确定车辆修复金额过高,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廖法官考虑到,如对原告受损车辆进行重新鉴定,不仅费时且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廖法官及时调整调解思路,从节俭当事人开支,节省诉讼时限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陈某车辆维修费55000元,被告石某赔偿原告陈某鉴定费3049元,原告陈某自愿将受损车辆过户给保险公司。
近年来,覃塘区法院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能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化解纠纷、弱化冲突,也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的压力,改变以往“一刀两断”式的司法裁决,使司法资源最大效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