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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原标题:分别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7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0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关于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方面,修改渔业法实施细则等3部行政法规,取消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人工渔礁建造许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认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作业设备审批、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和已经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审批,并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条款。

关于优化审批流程方面,修改护士条例,将原来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审批调整为由负责执业医疗机构设立审批或者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修改船员条例,取消“船员服务簿签发”许可,同时为优化服务,方便船员办事,修改了相关规定。修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一步减少相关证明事项。修改城市供水条例,进一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通过市场机制可以调节的事项,减少行政干预。

关于加强后续监管方面,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管。比如,取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需要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审批后,在人工影响天气条例中引入“备案”的监管措施。

废止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10部行政法规。这10部行政法规有的是制定年代较为久远,属于阶段性工作、在实践中已经不再适用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有的是已经被上位法废止或者上位法依据已被废止;有的是已被其他法律规定所取代。

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近年来,我国农作物病虫害呈多发、频发态势,重大农作物病虫害时有发生,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条例》从四方面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予以规范。

一是明确防治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治相关工作。农业生产经营者做好生产经营范围内的防治工作,并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防治工作。

二是健全防治制度。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规范监测内容和信息报告,明确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发布主体。按照农作物病虫害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将农作物病虫害分为三类,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应急处置措施,要求农业农村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储备应急物资,病虫害暴发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三是规范专业化防治服务。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规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有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要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建立服务档案,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四是鼓励绿色防控。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依法推广应用,普及应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推进防治工作的智能化、专业化、绿色化;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有关院校等单位和个人研究、依法推广绿色防控技术,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使用绿色防控技术。

此外,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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