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起草背景
一是2014年3月21日,省政府印发了《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青政〔2014〕19号),有效期截止到2019年4月30日,已超过法定有效期限,亟需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二是自2014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就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规范租赁补贴发放、促进公租房发展等先后印发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我省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相关政策规定碎片化,不利于基层工作人员掌握贯彻执行。《实施细则》对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进行了整理归纳,便于基层工作人员系统、整体地把握和贯彻落实。
三是今年3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取消102项证明事项的决定》(青政〔2019〕20号),原《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申请保障性住房应提交的部分证明材料列入省政府取消事项范围,亟需进行修订予以规范。
四是机构改革后,原《实施细则》所涉及的部分相关部门的名称、职能发生了变化,有关工作责任单位也相应发生了变化,无法对有关单位起到相应的约束作用。新《实施细则》对有关单位工作职责、任务分工进行调整。
二、《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起草过程
2018年底,启动《实施细则》修订工作以来,在对各地公租房管理现状、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厅全面梳理国家和我省现行公租房管理有关政策,认真总结地方公租房管理好的做法,充分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两轮征求了省14部门单位及8个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实施细则(送审稿)》。
《实施细则》共11章69条,包括总则、建设管理、准入管理、配租管理、配售管理、住房租赁补贴、退出管理、运营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三、解读重点内容
(一)将《实施细则》内容明确界定为公共租赁住房
《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涉及了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所有保障性住房的内容。考虑我省保障性住房主要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占保障性住房的97%,且我省2008年已出台《青海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因此,为了使《细则》内容更明确清晰,删除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条款。同时将文件名称改为《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二)增加了一章建设管理的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重申了公租房建设等内容,同时从今年起,国家对71个大中城市重开申报新筹集公租房计划。另外考虑目前我省尚有部分在建的公租房,也涉及相关建设内容。因次,修订过程中增加了建设管理的章节,内容涉及项目选址、建设方式、税费优惠及永久标识、建设面积标准等。
(三)调整人均住房16平米的准入标准并简化申请手续
我省各地因居民收入、住房情况的不同,在实际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时准入面积存在差异(16-20平方米不等),将原准入面积人均16平方米以下调整为20平方米以下。并确定由各地结合当地收入、住房情况合理确定准入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过程中,取消了申请人提交的婚姻、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住房等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等材料。增加了家庭收入和财产等情况承诺书内容。
(四)细化了租赁补贴发放相关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对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和补贴面积等内容作了规定,其中规定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为此,《实施细则》把户均租赁补贴面积由原来的35平方米调整到不超过60平方米,要求具体租赁补贴面积补和贴标准由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确定,并实行分层级差别化的租赁补贴政策。
(五)明确了信用体系和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建设相关内容
根据建保〔2019〕55号文要求,此次《细则》增加了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要求制定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同时,根据我省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建设以及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在《细则》中进行了明确表述,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基础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