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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检察公益诉讼保护野生动物 可在三个层面新索拓展

原标题:观点|检察公益诉讼保护野生动物可在三个层面新索拓展

如何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面对这一新课题,笔者认为,就野生动物保护而言,检察公益诉讼可以在三个层面进行探索拓展。

野生动物范围由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向更大范围野生动物覆盖。野生动物范围的界定是确定检察公益诉讼保护对象的基础。尽管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重点保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被明确纳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但这并不意味着那些不够珍贵或没有濒危的野生动物不受保护。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的检察公益诉讼应立足对野生动物更为全面的保护。具体可有如下方式:一是依据现行刑法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设置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以及对保护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设置的“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经营罪”,在追究上述犯罪刑事责任时可以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二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对没有构成犯罪的侵害野生动物行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支持相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三是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保护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依法履职。

侵害野生动物行为由猎捕、杀害向非法交易、加工等拓展。侵害野生动物行为的界定是确定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方向的基础。从过去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角度来看,一般重点规制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而对非法交易、加工野生动物的行为关注不够、规制不严,因此应对此类行为予以规制。

法律责任由单一责任向复合责任并用转变。法律责任的确定是检察公益诉讼效力的体现。司法实践中,公共利益受损与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相当程度上是相关联的,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履职的基本逻辑。但出于公共利益的保护目的,检察机关依然要对公共利益的侵害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体到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检察机关应关注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疾病检疫等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尤其应重点关注对非法购买、加工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监管履职情况,适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发出诉前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同时,要对侵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人适时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加大适用惩罚性赔偿,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从根本上遏制野生动物保护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诉讼手段多管齐下,法律责任由单一责任转向复合责任,检察公益诉讼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效力才能真正得以体现。

(作者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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