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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汤阴:再审检察建议纠正错误行政裁判

原标题:河南汤阴:再审检察建议纠正错误行政裁判

未婚女子被告知领过结婚证

河南汤阴:再审检察建议纠正错误行政裁判

正义网讯(记者刘立新通讯员张叶青王天润)近日,河南省滑县女子李某接到了厂里的复工通知,她高兴地和老公一起出发了。让她高兴的不光是因为可以复工了,还因为她跟男友终于领取了结婚证。而这张来之不易的结婚证,离不开河南省汤阴县检察院的一份再审检察建议。

小李是一个“80后”。2017年9月,她准备与男友步入婚姻殿堂。可当她与男友一起去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却被告知自己已于2004年9月14日在滑县民政局与一王姓男子办理过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

突如其来的状况让小李摸不着头脑。自己一直是单身,怎么突然就“被结婚”了?为了给自己正名,小李随即向汤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该结婚登记档案中的签名均非本人所写,请求撤销滑县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

汤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滑县民政局提供的结婚登记档案材料足以证明小李与王某登记结婚的事实,小李对该结婚登记档案中签名和指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应承担举证责任。但诉讼过程中,小李撤回了对该证据做司法鉴定的申请,故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法院遂于2017年12月作出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小李不服,向安阳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安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10月作出裁定,驳回小李的再审申请。2018年11月,小李向汤阴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汤阴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书面材料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实地调查核实工作,先后到滑县结婚登记机关及王某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走访,听取当事人意见。同时,根据小李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婚姻登记手续上的签字和指纹进行鉴定。

“本案系婚姻行政登记纠纷,涉及双方当事人人身关系。如不能及时妥善解决,会给当事人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承办检察官陈科表示。

经鉴定,婚姻登记档案中“李某”的签名笔迹并非小李本人所留;此外,经调查,小李并未亲自前往登记,且小李当时尚未满20周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登记部门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法定程序。

据此,汤阴县检察院检委会经讨论,于2019年6月向汤阴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再审该案并判决撤销该婚姻行政登记。

2019年12月,汤阴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该院此前作出的行政判决,并撤销滑县民政局办理的婚姻登记。

“本案是河南省第一例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纠正行政裁判的案件,及时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河南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负责人王和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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