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如何判断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七大领域+科创属性要求
对于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判定,一直是科创板实践中较难界定的问题。3月27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明确将着重基于科创属性评价要求来把握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基本明确了把握科创板定位的重点和方式。
在证监会此前发布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所提出的科创属性评价体系的基础之上,《暂行规定》细化了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并就申报和核查中有关科创板定位的流程进行了明确,以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
七大行业领域+满足科创属性要求可直接认定符合科创板定位
3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指引》,明确了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常规指标+例外条款”的结构,包括3项常规指标和5项例外条款,其中3项常规指标分别是关于研发投入、发明专利、营业收入,设定了各个指标的量化要求;5项例外条款则主要是关于核心技术认定、获奖、重大项目、进口替代、发明专利等。企业如同时满足3项常规指标,即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如不同时满足3项常规指标,但是满足5项例外条款的任意1项,也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
本次上交所发布的《暂行规定》,与《指引》一脉相承,科创属性同时符合《指引》中3项常规指标的发行人,或符合5项例外条款之一且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发行人,支持和鼓励其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另外,《暂行规定》还细化了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属于七大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高端装备领域、新材料领域、新能源领域、节能环保领域、生物医药领域和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每一个行业领域均明确了产业,例如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也就是说,处于上述科创板服务行业范围内,并且满足《指引》科创属性要求的企业,可直接而简便地认定其符合科创板定位。如此有助于明确发行人申报科创板的心理预期,也有助于增强科创板定位把握的可操作性。
在流程上,发行人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应当先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保荐机构应当进行核查把关,作出专业判断。发行人申报时,应当提交关于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意见,重点核查发行人行业领域归类和科创属性认定的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合理,说明核查内容、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及核查取得的证据。
在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中,着重关注行业领域是否符合七大领域,科创属性是否符合《指引》和《暂行规定》要求,以及未达到科创属性指标要求时,是否存在科技创新能力突出情形。
不过,《暂定规定》为科创属性暂时不达标的企业留出了一定空间。发行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经谨慎客观评估认为自身符合科创板定位,且科创属性短期内能够达到《指引》相关支持和鼓励要求的,可以先行提出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但应当单独做详细说明,并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和依据。保荐机构应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对于科创属性暂不达标企业,上交所予以严格审核,并将向科创板咨询委进行咨询,参考咨询委意见作出审核判断。
实行新老划断强化保荐机构监管
自去年3月开始受理企业以来,一年时间内,科创板受理企业数量达到221家,目前已上市企业数量达到94家。上交所表示,科创板目前已上市和申报的企业,主要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已上市企业普遍具有较强的科创属性和良好的成长性。总的来看,科创板定位把握符合我国科技创新发展阶段,符合我国科技创新企业现实状况,也总体上符合各方预期。
此前,市场对于企业科创含量的判断较为模糊,企业招股书一般通过行业属性、研发投入、发明专利数量、是否获得国家类奖项以及与国内外同行业对比情况等来呈现。但具体到某一家企业时,容易产生争议。上交所表示,实践中如何评价企业的科创属性、判断企业“科创成色”和“科创含量”的高低十分复杂,客观存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申报时对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有顾虑、有关科创板定位评估和核查的形式及内容不统一、审核中与科创板定位相关内容的问询过严过细等问题。
科创属性评价体系明确后,发行人申报科创板将更加便利。上交所将有针对性地开展拟上市企业、保荐机构培训工作,做好与科创属性评价和科创板定位把握相关业务咨询。
在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上交所将优化与发行人科创属性和科创板定位相关的审核问询,突出审核问询事项的针对性和重大性,提高审核问询和信息披露质量;督促指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在招股说明书和问询回复中,按照“重大性原则”披露与科创属性相关的信息,进一步减少信息披露冗余;同时,就科创板定位相关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允许发行人依法依规豁免披露。
保荐机构在推荐过程中也负有重大责任,上交所将对保荐机构推荐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等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动态跟踪,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证监会。
在新老划断方面,《暂行规定》发布实施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同时予以废止。《暂行规定》发布实施后,新申报企业的科创属性评价和科创板定位把握等事项,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暂行规定》发布前已申报企业的科创板定位把握等事项,仍按其申报时的相关规定和实践要求进行。
新京报记者顾志娟编辑赵泽校对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