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立法优化营商环境,企业从开办到注销将享这些便利
随着优化营商条例的通过,北京企业在全生命周期中,将享受更加贴心的服务。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玉坤)3月27日,《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4月28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记者发现,随着优化营商条例的通过,北京企业在全生命周期中,将享受更加贴心的服务。
企业开办:
材料齐全立即办结
条例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简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手续,设立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即时办结,并根据需要一次性向申请人提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公章和票据。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并且,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不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
北京制定了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获得电力:
接入低压供电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条例要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
对市场主体投资的建设项目需要附属接入市政公用设施的小型工程项目,由供水、排水、低压供电等市政公用企业直接上门提供免费服务;接入低压供电的,时间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供电企业还应当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保护知产:
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急援助
条例要求,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鼓励、引导企业建立专利预警制度,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专利海外应急援助机制,指导企业、协会制定海外重大突发知识产权案件应对预案,支持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
法院将通过推进繁简分流快速审理机制,依法扩大独任制审理案件范围,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来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
企业融资:
将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
按条例要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首贷、续贷业务受理和其他金融业务提供服务,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
由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对动产担保物进行统一登记,航空器、船舶、机动车和知识产权除外。市场主体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可以对担保物进行概括性描述。动产担保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权益涵盖担保物本身及其将来产生的产品、收益、替代品等资产。
同时,北京将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支持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完善股东名册托管登记机制,扩大中小微企业股权直接融资规模。
政务服务:
容缺受理,不满意可以给差评
北京政务服务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明确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北京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大厅或者站点的服务窗口集中办理。政务服务大厅或者政务服务站点,设置综合窗口统一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有关政府部门分别进行行政审批,综合窗口统一反馈办理结果。此外,北京还推行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在网上全程办理。
以不动产登记为例,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协作,为市场主体转让不动产提供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对于政务服务的质量,办事人员还可以给“好差评”。
政府采购招标:
不得违法限定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
具体来说,不得违法限定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违法要求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等;不得有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纳税:
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
在北京,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推动纳税事项全市通办。
此外,北京将推行使用财税辅助申报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财务报表与税务申报表数据自动转换服务,推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合并申报,网上缴纳,利用区块链技术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其他电子票据。
北京将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发生突发事件的,市、区人民政府会根据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市场主体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补贴、减免、安置等措施并组织实施。
信用管理:
失信后可以开展信用修复
北京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市有关政府部门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应当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应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将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明确失信的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
企业注销:
无债权债务公告20日即可注销
条例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协调解决破产企业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社会稳定等问题。
对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拟注销公告满二十日,且无异议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文书提出申请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三年以上的公司,其股东书面承诺承担未清偿债务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新京报记者李玉坤
编辑丁天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