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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息化技术助力严惩涉疫诈骗犯罪

原标题:以信息化技术助力严惩涉疫诈骗犯罪

□统一业务平台□辅助应用系统□智能捕诉一体平台□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

以信息化技术助力严惩涉疫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在2020年1月24日至1月31日期间,利用疫情期间民众对口罩的迫切需求以及对美国篮球巨星科比去世的哀痛心理,虚构其有口罩货源、科比同款球衣球鞋等,通过微信群向好友兜售上述物品,并以支付定金、货款等名义,骗取3名被害人口罩钱款3650元,4名被害人球衣球鞋钱款13094元。2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通过刑拘直诉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口罩案,当天对案件被告人王某以涉嫌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2月12日,这起杭州市首例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的案件,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要旨】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部署要求,强化疫情防控的检察担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助力办案,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各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行为,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指控与证明】

审查逮捕阶段。2月7日,检察机关对江干区公安分局立案的王某涉疫口罩诈骗案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提出检察意见,强化证据固定,引导侦查取证,促进侦诉有效衔接。2月11日上午,检察机关以刑拘直诉方式受理江干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王某涉疫口罩诈骗案。2月11日下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对王某涉疫口罩诈骗一案提起公诉,通过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将案件材料推送给江干区法院。2月12日上午,检察机关对王某涉疫口罩诈骗案出庭支持公诉。

在办案程序上,依托最高人民检察院、浙江省检察院设在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的“检察人工智能应用联合实验室”优势,将信息化检察技术应用于查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这次犯罪案例之中。

利用远程视频通讯技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远程对接。在第一时间熟悉和掌握公安机关对王某诈骗案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等程序和事实;检察院根据回传的信息情况迅速成立检察官办案组,并于次日通过远程电视电话会议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最大限度减少办案人员之间接触。在侦查人员介绍了相关证据后,检察官了解有6名被害人不在杭州,遂及时引导公安机关通过微信视频方式为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让被害人通过微信发送涉案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固定证据,还向公安机关提出需要补充和完善相关的书证、物证和鉴定意见,帮助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收集、规范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保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疫案件上的统一性,也增强了检察工作中的沟通效率。在这次办案中运用远程提审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值班律师的全程见证下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

审判阶段。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通过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将案件流转给法院,法院在网上审理案件。在该出庭系统下结合检察机关的数字办案辅助系统辅助检察官办案,提高了对本案的审查、量刑建议和法律文书生成的效率,促使王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本人及家属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

【判决结果】

2020年2月12日,江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的量刑建议。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的办理反映出检察机关在严格司法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新的检察技能、新检察办案方法,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履行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责,显示出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服务大局、勇于担当的职业操守。

一是处理好检察信息化与服务办案的关系。江干区检察院获悉案件发生后,结合疫情的严峻势态,当即决定将检察技术与办案的具体化实践相结合,在查办涉疫案件中启用检察机关信息化设备,将检察技术创新成果同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尝试新型检察工作模式,用信息化的现代检察工作模式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利用“检察统一业务平台”、自行开发的“检察业务辅助系统”,用好“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疫情期间的检察工作。

二是处理好检察信息化与保证办案质量的关系。通过自行开发的“检察业务辅助系统”与公安机关、法院对接,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解决了相互之间案件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信息化检察工作有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固定证据;在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审判阶段都发挥了应有作用,在案件程序和法律适用上均体现了“快、准、严”的要求。

三是处理好检察信息化与提高办案效率的关系。通过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提供的案件受理、分配、卷宗领取、送案管理、涉案财物管理等规范操作,保障了本案在办理中高效、安全、稳定运行。运用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向法院交接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以系统共享代替人工送达,这些多维度运用信息技术,既防止疫情期间办案人员聚集与接触,又减少检察机关办案的在途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

四是处理好检察信息化与法治宣传的关系。通过“检务通平台”坚持办案与宣传并重,加大涉疫案件打击力度。本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编入了案例合集。通过以案释法,办理一案教育一片,为营造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起到了添砖加瓦的作用。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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