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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国家公民 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行为一律追责

原标题:任何国家公民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行为一律追责

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国国境的过程中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都应当适用我国法律,适用统一的司法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现扩散态势,通过口岸向境内输入成为现实危险。近期也出现了很多入境人员以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意图蒙混过关。

今天(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联合答记者问,对如何准确适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做出解读,其表示: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国国境的过程中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都应当适用我国法律,适用统一的司法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3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五部门”意见》),其中明确了6种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姜启波、高景峰表示,并非所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都构成犯罪,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只有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才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两位负责人进一步解读了“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这一入罪要件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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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民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行为如何追责?

上述两位负责人表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只要在出入我国国境的过程中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犯罪行为,都应当适用我国法律,适用统一的司法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3月19日最高检的检察委员会会议也提到这一原则。

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此次会议上强调,无论境内外、任何国家公民,一律严格、规范适用我国法律办理,涉嫌疫情防控犯罪均应依法追诉,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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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就入罪吗?

《“五部门”意见》中明确了6种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包括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卫生检疫措施或者卫生处理措施,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以及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以外的特定主体也可能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入罪要件为“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上述“两高”负责人表示,并非所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都构成犯罪,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只有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才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司法适用中,对于这一入罪要件应当准确把握,以对相关案件作出审慎、恰当的处理。”

如果行为人虽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但综合全案事实,认定其不可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不符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入罪要件,可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触犯妨害公务等其他罪名的,可以按其他罪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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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把握“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那么,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这一入罪要件呢?

上述负责人表示,首先应准确把握犯罪主体范围。包括,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主体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以及其他特定主体。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染疫人”是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染疫嫌疑人”是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其他特定主体是指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以外需要接受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检疫的人员。

其次,“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是指造成他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的情形。传播的对象,既可以是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同乘人员,也可以是其他接触人员。

以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为例,实践中要注意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染疫人、染疫嫌疑人与被感染者是否有密切接触,被感染者的感染时间是否在与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接触之后,被感染者是否接触过其他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等因素,综合认定因果关系。

“如果综合案件证据情况,无法确定他人是被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感染的,依法则不应认定属于‘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情形。”两位负责人表示。

此外,“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是指虽未造成他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但引发了传播的严重危险。

两位负责人表示,对于此类情形,入罪应当限制在“严重”危险的情形,而且这种危险应当是现实、具体、明确的危险。实践中,对于“传播严重危险”的判断,同样应当坚持综合考量原则。

仍以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为例,实践中需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采取特定防护措施,被诊断为染疫嫌疑人的人数及范围,被采取就地诊验、留验和隔离的人数及范围等,作出妥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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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记者注意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在实践中适用较少,许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两者有何区别?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针对的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为,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卫生防控防治环境。

而在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针对的是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提出的检疫措施的行为,适用于在出入我国国境时的卫生防控防疫环节。

此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甲类传染病”为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而在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中的“检疫传染病”为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将新冠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因此,上述“两高”负责人表示,入境人员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的,可能在不同时间段分别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行为人在入境时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检疫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行为人在入境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如果行为人既有拒绝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检疫措施的行为,又有在入境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防控措施的行为,同时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一般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樊一婧校对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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