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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眼看“刑事错案第一责任人”

原标题:另眼看“刑事错案第一责任人”

《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一文,在《检察日报》刊发,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推送后,引起了圈内对这一命题不小的争议。

单纯从该命题的推理逻辑看,如果没有检察机关的错捕错诉就没有冤假错案,“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这种说法没有多大的问题。但这样的推理逻辑放在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似乎同样讲得通。如没有公安机关的错误立案、错误侦查、错误抓人就没有冤假错案,没有法院的错误判决也就没有冤假错案,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公安机关或法院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

这是因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三机关之间是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行使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能防范冤假错案。但即便检察机关错误逮捕后,公安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是错案的,可以依职权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不把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错误起诉后,法院经过审理可以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因此,任何一个错案的发生不可避免可能会涉及到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责任。从普遍意义上讲,都可以认为是第一责任人。

对公、检、法之间谁该在防范冤假错案中被定位为第一责任人,并不是我想说的重点。而且单纯从防范冤假错案的角度,也乐见公、检、法三家都积极踊跃地说自己是第一责任人的态度。我想说的是,这种带有宣示性的提法,把人都假设成能够纯粹理性、并严格尊崇道德规律的主体,实际意义在哪里?

对于冤假错案,没人希望发生和喜欢,但如同病毒一样,不管你喜欢不喜欢,希望有还是没有,总是会时不时、冷不丁地冒出来。那种认为冤假错案可以通过建立某种工作机制,通过强化具体办案人员的担当精神和责任意识,就可以得到彻底杜绝的想法是美好的,但却是很难实现的。

如果以一种完全不容忍的态度,其结果很可能会走向反面,错了也有可能会继续让其错下去,以掩盖错误的方式来体现自己的一贯正确性。

宣示“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第一责任人”的做法,虽然客观上可能促使检察机关更能审慎地行使审查逮捕权和审查起诉权,但潜在危险是检察机关一旦作出批准逮捕和起诉决定,基于“第一责任人”的压力,反而可能会对防止错案起到负作用,甚至影响到错案纠正。

对于冤假错案,我们真正能做到的只有两点:一是尽可能的减少;二是发生后尽快予以纠正。现在错案方面的顽疾是知错难改,而非谁是第一责任人。

其实,检察机关不用把自己认为是第一责任人,简单地认为自己有责任和有义务防范冤假错案就好。

(作者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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