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落马官员入狱后,为何有人减刑,有人“加刑”?
3月20日,据澎湃新闻报道,不久之前,安徽省一名落马官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因“遵守监规队纪”,得到了狱中减刑的“奖励”。这则消息的披露,让人十分好奇——落马官员在入狱之后会有怎样的表现?他们又会因为怎样的原因,得到减刑或“加刑”的处理?
据悉,近日得到减刑的这名安徽官员,是安徽广播电视台原党委书记、台长张苏洲。减刑时,距离他被法院定罪判刑已经过去了三年半时间。2016年9月18日,淮南中院对张苏洲受贿、贪污案一审公开宣判,依法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张苏洲有期徒刑14年。
这则消息,最早是由最高法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在3月16日披露出来的。当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了《罪犯张苏洲受贿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详细说明了张苏洲减刑的经过、理由、举证过程,以及法院的判断考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了解相关法律流程的案例样本。
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文书
《罪犯张苏洲受贿罪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显示:依照有关规定,张苏洲的减刑,是由他所在的安徽省蜀山监狱向法院提出建议的,经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该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过审理,法院查明:罪犯张苏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9月获表扬奖励五次。法院因此结合其它事实,作出了准许罪犯张苏洲减刑的决定。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而张苏洲正是一名符合描述的职务犯罪罪犯。要为这样的人减刑,显然要有扎实的根据。《裁定书》显示:安徽省蜀山监狱出具的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证实,罪犯张苏洲入监后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至2019年9月获表扬奖励五次。罪犯张苏洲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则证实,罪犯张苏洲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正是在这些证据的基础上,法院才作出了最终的判断。
结合以上证据,经合肥中院刑事审判专委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2条之规定,裁定对罪犯张苏洲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相比于张苏洲此前被判处的14年有期徒刑刑期,6个月的减刑并不算长,这也是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的结果。
此前,经法庭审判,淮南中院审理查明,2006至2014年,张苏洲在任安徽电视台台长,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安徽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总编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南京日景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数10家单位和个人现金、物品,共计11236148元人民币、4.7万美元、2000欧元、价值17.9万元的购物卡及价值1062239元的金条、玉器和手表等物品,并在电视广告业务、购买电视剧及支付购剧款、电视台采购物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通过在单位报销个人购物消费、虚列奖金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3393657元人民币。这样一名“巨贪”,自然应当承担与其贪腐行为相应的刑责,法院在减刑问题上从严把握,也是应有之义。
张苏洲
回顾以往的新闻,不难发现,落马官员得到减刑的消息,不时便在舆论场上引发讨论。但事实上,与一些人的想象与误解不同,法院对落马官员依法予以减刑,并非“特事特办”,而是贯彻法治原则,以法律为准绳处理服刑人员减刑事宜的正常表现。
2018年,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公布了这样一则信息:罪犯武志忠,男,1951年7月6日出生,蒙古族,大学文化,因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2013年12月17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在服刑改造中,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配合治疗,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武志忠予以提请减为有期徒刑22年。
落马之前,武志忠长期在司法系统工作,曾任内蒙古高院副院长等职,靠着贪污受贿,他获得了34套房产——显然,武志忠的腐败行为十分恶劣。但是,即便是这样的腐败分子,在认罪悔罪、从严把握的基础上,也可以和其他服刑人员一样,可以依法得到减刑。这体现的是我国法律宽严相济、治病救人的特征。根据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披露的情况,武志忠和张苏洲类似,是因为积极改造,多次被表扬而得到减刑的,而他在减刑之后的刑期,也依然长达22年,在同类案件中相当之长。
不过,虽然有一些官员,因为落马之后表现良好,积极认罪悔罪,得到了减刑的宽待,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官员,因为在接受调查与审判时隐瞒其罪行,在入狱之后,又被发现漏罪,反而被判处了更长的刑期。这种不知悔改,怙恶不悛的做法,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他们试图隐瞒的罪行,也必然会在有关部门的调查下水落石出。
例如,曾经担任河南太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徐公立,便在因犯受贿罪服刑一年半后,被从监狱押回,又被查出了4宗漏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河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3日判决徐公立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骗取贷款罪,与原犯受贿罪判处的13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
因为在服刑时被发现还有漏罪,深圳市原副市长梁道行,也在监狱里体会了一次“加刑”。梁道行于2012年12月落马,2014年11月因受贿罪获刑10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2017年9月21日,广东省肇庆市检察院就“漏罪”指控梁道行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梁道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之前受贿罪所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落马官员而言,进入监狱服刑接受改造,是他们必然的命运。然而,被查之后,究竟是积极配合调查,在狱中积极表现,还是玩弄花招,试图隐瞒罪行,决定了他们入狱之后,能够得到减刑还是“加刑”。对此,落马官员入狱之后,还当在这个问题上细细思量。
责任编辑:张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