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检:保障复工复产对涉罪企业负责人慎用强制措施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今天(3月20日)最高检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答记者问时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对企业复工复产有所影响的案件时,要依法妥善把握好涉案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罪与非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问题;对于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对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慎用逮捕强制措施。
“经济社会是一个动态循环系统,不能长时间停摆。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推动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是一项重要任务。“苗生明表示。
今天,最高检发布第六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包括5个支持复工复产典型案例。有的是对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犯罪的企业通过调查核实监督撤案的案件,有的是对复工复产企业负责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也有依法从快从严惩治利用口罩对复工复产企业进行诈骗的案件。
苗生明表示,这些案例一方面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复工复产企业案件时,对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四类秩序妨害复工复产和危害企业合法权益相关犯罪,坚持依法从严追诉、绝不手软。
“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通过典型案例向社会传递出这样一种信号: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对企业复工复产有所影响的案件时,要依法妥善把握好涉案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罪与非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问题,及时考虑政策上的调整和法律标准上的准确把握。”
苗生明表示,有的企业家从被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较长时间处在被刑事追诉的状态,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就应当及时作不起诉决定,让他们全身心投入生产经营。还有一些企业负责人本身没有社会危险性,可一旦被长期羁押,企业生产经营将受到很大影响且无法挽回,那么对于没有羁押必要的,只要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就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让他们尽快复工复产,多为社会做贡献,这样的办案效果就很好。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苗生明表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对于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复工复产企业更是如此。在办理相关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充分把握依法办案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之间的关系。
对于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骨干,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违法情节,准确认定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并依法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已经逮捕的应当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涉嫌罪行不是特别严重、不会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罪行较轻、依法可以不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过,苗生明强调,变更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法律责任就没有了,最终还是要根据案件审查情况依法作出处理,该起诉的还是要起诉,该担责的还是要担责,但在这之前,他们仍可以继续投入生产经营。
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就罚金刑提出量刑建议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需要,提出适度罚金刑量刑建议;对于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建议法院裁定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新京报记者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