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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解决纠纷 地头边上调解,当场履行保春耕

原标题:一次性解决纠纷|地头边上调解,当场履行保春耕

一次性解决纠纷  地头边上调解,当场履行保春耕

疫情期间,江州区法院在积极开展疫情防控的同时,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加大案件调解力度。近日,驮卢法庭干警深入地头现场调解,成功调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保证春耕生产。

1989年5月12日,被告黄某亮和其胞弟黄某明(己病故)与原告原崇左县那隆乡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壹份承包旱塘合同书,该村委会将旱塘一张(塘盆铜)出租给黄某明、黄某亮承包30年,每年租金15元,租期从1989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合同没有写明旱塘的面积和四至范围)。1994年,被告黄某亮按原合同期限将上述旱塘转租给被告凌某、甘某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通知被告凌某、甘某返还旱塘给原告,被告凌某、甘某以合同丢失及他们在旱塘边上开荒一部分土地为由拒不退还旱塘给原告。原告认为原告出租旱塘四至范围:东至群力林场畲地,南至群力林场畲地,西至蒙某畲地,北至凌某、甘某开荒地。据此,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返还面积为21.18亩的旱塘。

该案经开庭审理无法查明争议旱塘的面积和四至范围,但经过主办法官耐心地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被告凌某、甘某同意返还原告面积为15亩的旱塘。但旱塘的四至范围无法确定,为此,主办法官顾不上吃午饭立即带领全庭干警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实地再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为一次性解决纠纷,方便今后双方当事人生产工作,需要置换案外人土地。后主办法官经过案外人同意,最终双方当事人、案外人非常满意,现场握手言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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