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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组织、强迫卖淫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获刑十年

原标题:扫黑除恶|组织、强迫卖淫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获刑十年

扫黑除恶 组织、强迫卖淫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获刑十年

3月19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主犯进行宣判,以被告人安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此由李某见、黄某会、安洋、侯某、汪某、田某、马某七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全部落网获刑。

2017年10月下旬,李某见、黄某会出资由安洋、侯某组织汪某、田某、马某等人以外出旅游为名,诱骗女性被害人赵某某(案发时18岁)、吴某某(案发时13岁)、杨某(案发时14岁)、王某甲(案发时14岁)、宋某某(案发时15岁)、王某乙(案发时16岁)、何某(案发时16岁),从贵州省贵阳市乘坐火车经过兰州到青海民和县,欲在兰州等地卖淫,后于11月2日辗转到达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到达富川后,李某见以偿还其垫资从贵州到富川的花销为名义,与侯某一起采用威胁、恐吓、殴打、诱骗的方式组织、强迫赵某某、吴某某、杨某、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何某从事卖淫活动;安洋、侯某负责接送被害人至卖淫窝点,并在卖淫窝点安排卖淫活动、看官被害人,同时记账、收取卖淫款;汪进负责接送卖淫女,每日与李顺见结算卖淫款项,从所得的卖淫款按比例抽成;黄某会负责培训被害人卖淫技巧;田某、马某负责诱骗、看管被害人、打扫租住的房子,后赵某某借机逃走并报警。李某见、侯某、安洋等人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多人多次卖淫,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2017年11月12日,侯某、汪某、田某、马某被抓获归案;12月2日,李某见、黄某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乙、宋某某、杨某、吴某某等被害人因本案出现自残行为。2018年11月9日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某见等人的行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对李某等六人以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安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洋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在被组织、强迫卖淫罪的被害人中,六名为未成年人、其中一名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并造成被害人自残,李某见等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集团的特征,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组织、强迫卖淫的犯罪集团中,被告人安洋积极实施组织卖淫,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鉴于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他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安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据悉,疫情防控期间,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坚持“疫情防控不放松、扫黑除恶不停步”,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布置会,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持从严从快处理,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确保打好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战。本案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该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视频开庭,从立案到宣判22日天完成,彰显了法院扫黑除恶工作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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