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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是刑事庭审“总导演”

原标题:公诉人是刑事庭审“总导演”

刑事诉讼庭审,法官通过检阅证据的体系和“成色”来形成内心确信,作出司法判断:或是定罪下判,抑或是无罪释放。

如果说庭审是一场电影,那么法官就像是最终为电影作出评判的专业评审——他拿着遥控器,看到重要的桥段,按下慢放键反复琢磨,看到过场戏份,就快进键一带而过。快放和慢放,只是为他作出一个专业判断服务。而听庭的群众,则像是大众评审,不决定最后结果,只能用私下的品头论足来评价“电影”效果。

那谁又是庭审这场“电影”的总导演?谁该为庭审的品质和效果负总责?从职能来看,这个责任应该是落在了公诉人的身上。可以说,公诉人更像是整场庭审“故事”的总导演。庭审“故事”呈现的效果是否精彩,全赖公诉人的设计和编排。庭审“电影”不叫好不叫座,观众会怪在公诉人头上;“电影”砸了,板子也基本都打在公诉人身上。

分解庭审的环节作类比,宣读起诉书是介绍犯罪“故事”的梗概,是给在场的每一位观众(包括法官)大致介绍整体的犯罪“剧情”。观众听完梗概,并不能十分清晰地了解整个“故事”的发展脉络,对于梗概中所涉的事实、情节也都是半信半疑。

随着公诉人“镜头”的推移,庭审步步深入,“故事”逐步清晰和立体。讯问是首先被运用的手段。通过讯问,公诉人逐步铺陈“故事”的脉络,将更多重要的细节当庭揭示。当然,这个过程可能是流畅的,也可能是阻滞的。流畅与否取决于被告人的态度和他对事实的描述,也取决于公诉人发问的技巧,包括问题的设计、次序的安排和讯问的引导。

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出示的每一个证据像是一个个分镜头,镜头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面,记录下“故事”的细节,印证着情节的发展。所以,只要公诉人手中有足够的分镜头,捕捉到的“影像”足够充分并且形成印证,即使被告人在讯问环节拒不认罪,观众们仍然会确信这个细节曾经真实发生过。

证据是庭审“故事”最强有力的支撑,事实可信与否,证据说话。但即使有足够多的证据,也并不意味着能让听众听明白听清楚。要把“故事”讲好,讲究起承转合,讲究情节安排,讲究恰到好处,有时要含而不露、点到为止,有时要草蛇灰线,最后一击致命,这些都很考究手法。

实践中,分组举证是公诉人很重要的一种“讲述方式”。庭前,将证据按照叙述剧本的条理脉络,整理分组、优化组合、排好顺序。庭审中,非重点的桥段,蜻蜓点水,一带而过;重点的桥段,聚集优势兵力猛攻。就像拍摄,过场戏,一个镜头可以交代完毕的,尽量用一个镜头,简单明快;重场戏,各个角度的分镜头一通切换,各个细节交织达到完美呈现。

刑事案件中,证据基本都在公诉人手上,所以庭审讲述的操作,只有公诉人能完成,就连辩护人也难以替代。当然,公诉人呈现一个“故事”,追求的标准应该是客观清晰和完整。客观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公诉人的义务。清晰是指脉络清晰,让人一听就明白。完整讲求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均获证据证实,所有证据能够证明到的事实均已呈现。

可以说,公诉人真的非常像个导演。导演把“故事”讲好了,电影就叫好叫座了;公诉人在法庭上把“故事”讲好了,庭审的效果自然就实现了。这也是为什么,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审理方式,被告人是否有罪,这个判断由一群法律外行作出。当他们完整地听完控方给他们讲述的“故事”,并且让他们相信了事实的存在,凭借生活经验和一般人对人情世故的理解,完全可以作出一个准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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