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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发布重要通告:境外回南京人员违反防疫规定一律依法严处

原标题:南京市发布重要通告:境外回南京人员违反防疫规定一律依法严处

南京市3月15日深夜发布重要通告:严格入境防控措施,做好过境中转管控,境外回南京人员违反防疫规定一律依法严处。

南京市发布重要通告:境外回南京人员违反防疫规定一律依法严处

凡涉嫌故意隐瞒传染病接触史、故意隐瞒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行程史,隐瞒病情、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属地防控措施,以及其他扰乱疫情防控正常秩序等行为的,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入境来宁人员情况,或工作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所在街道、社区(村),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南京市《关于做好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全文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快速扩散态势,疫情跨境流动传播的风险增大。我市高度重视入境人员健康管理,对所有中外人员坚持一视同仁、无差别落实防控措施。为及时有效应对境外疫情输入风险,切实保障全市复工复产和对外开放大局,现就进一步做好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入境防控措施

1。从南京口岸入境,发现有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中外人员,立即送发热门诊就医。发热等异常症状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按规定统一实施集中医学观察。

2。从南京口岸入境,来自疫情严重国家(地区)的中外人员,统一实施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细则另发)。

3。我市在北京、上海空港口岸以及南京禄口机场、铁路南京站、南京南站设立涉外疫情防控转运服务点,对目的地为南京,有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行程史人员实施全程受控转运。

4。从全国其他口岸入境不满14天、自行抵达南京的有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行程史人员,须在抵宁后1小时内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如实报告,并自抵宁之日起一律实施集中医学观察至14天期满。

二、做好过境中转管控

5。在南京口岸入境,中转到外省市的来自疫情严重国家(地区)中外人员,身体无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在填写《过境旅客告知书》并承诺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后,准予过境中转。目的地系省内其他设区市的,由目的地防控指挥部派驻南京口岸转运服务点受控转运;目的地系外省的,由市防控指挥部通报所在地防控指挥部。

6。过境中转的中外人员,如需当日临时住宿、次日中转的,统一入住指定宾馆,个人住宿费用自理。

三、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7。全市涉外单位必须及时对本单位入境的中外人员履行体温监测、信息登记报告、健康管理等涉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8。全市高校结合延迟开学的情况,主动联系尚在境外的外国留学生和教师,要求在学校复学前,不得自行返校;对提前返校的,所在学校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管控措施。

9。宾馆饭店应切实履行入境中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责任,及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送临时住宿登记信息,并做好对入住中外人员的体温监测、健康询问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10。社区(村)应继续加强疫情管控,全面排查本辖区新入境中外人员,并做好信息登记、体温监测、健康管理等工作。

四、加强防疫保障服务

11。入境来宁的中外人员应提前登陆“苏康码”或“宁归来”平台进行健康申报。在境外留学、经商务工等人员,应在所在国家(地区)做好自我疫情防护,身体有异常状况立即就医;遇有特殊情况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寻求帮助,国内亲属也可向市外办咨询。

12。做好对集中医学观察和居家观察中外人员的管理服务及人文关怀,充分尊重其宗教、饮食和风俗习惯,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做好生活保障服务。

13。中外人员入境来宁后被确诊为输入型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有商业保险的,按照商业保险合同规定支付;其他人员原则上由个人承担。经认定确有困难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医疗救助。

五、严肃法律责任追究

14。入境来宁的中外人员,应如实履行健康申报、行程史填报等信息报告责任。凡涉嫌故意隐瞒传染病接触史、故意隐瞒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行程史,隐瞒病情、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属地防控措施,以及其他扰乱疫情防控正常秩序等行为的,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15。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入境来宁人员情况,或工作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所在街道、社区(村),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总台央视记者吴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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