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妨害传染病防治,这些犯罪行为要追究
确诊新冠肺炎后仍隐瞒行程和活动轨迹,致使一个镇三个社区被整体隔离;封城后仍非法拉客,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往返武汉与周边县城10余小时;村干部明知他人从外地返乡不如实报告还授意帮其“打掩护”,导致500余名接触者被隔离……
截至3月12日,最高检已发布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5例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案件。在疫情防控期间,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如何办理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发布这5起典型案件有何积极意义?记者结合具体典型案例采访了最高检相关人士、地方办案检察官、法学专家和全国人大代表。
抗“疫”不能含糊,办案也要有温度
“我只是想着回家过完年再去住院,不知道后果会这么严重。”1月20日,在武汉某医院做护工的孙某与家人驾车返回四川南充老家,3天后孙某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但孙某拒绝隔离,乘坐客车悄悄逃离医院,在被确诊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到,所在乡镇三个社区被整体隔离。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立案侦查,嘉陵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引导侦查。
“孙某是全市第一例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在当地影响很大。群众普遍认为孙某‘罪大恶极’,对其严惩的呼声很高。”嘉陵区检察院检察官张丽说,对于该案的定性,当时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种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孙某的行为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要作为从重情节从严从快惩处。但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孙某的年龄、文化程度、对新冠肺炎的认知程度、主观恶性程度以及其造成的实质危害后果。最后还要考虑孙某本身也是新冠肺炎患者,他的身体健康状况同样很重要。”张丽说,孙某当时是疑似患者,且从医院离开后直接戴口罩乘车回家,并未去其他公共场所和人群密集地区,从其行为来看,孙某主观上并非有意造成病毒扩散,其行为更多的是妨害了疫情防控,所以检察机关倾向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该意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孙某立案侦查。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以往司法适用较少的罪名,在当前疫情防控依然严峻的情势下,办好此类案件,对于有效打击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具有积极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于冲认为,在办理有关案件时,应当适当降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空间,实现犯罪的精准评价,实现妨害疫情防控案件的合法“分流”,补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评价的空白。
“抗疫不能含糊,办案也要有温度。”据张丽介绍,孙某作为一个66岁且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没有认识到此次疫情的严重程度,虽然出于“回家过完年再住院”的想法拒绝隔离治疗,但这改变不了他妨害疫情防控的事实。孙某发病以后,当地有关部门积极制定应对措施,安排专家为其免费治疗,最终通过精心医治,成功治愈出院,恢复了健康。
“孙某的行为妨害了疫情防控,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无论他是出于什么想法,都应当接受法律的惩处,这是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的必要之举。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积极帮助对他进行治疗则体现出了人文关怀。这起案例的办理,既彰显了检察机关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力度,也体现了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的司法温度。”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东莞巴士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主管余雪琴认为。
违反防控规定未造成疫情传播也须依法惩处
1月23日,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决定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但在宣布封城后的10余小时里,尹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驾驶九座小客车接送乘客往返武汉、嘉鱼两地。2月4日,尹某被确诊新冠肺炎,此后与尹某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2月5日,嘉鱼县检察院对尹某案进行立案监督,嘉鱼县公安局于同日对尹某立案侦查。
起初,嘉鱼县公安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案件移送嘉鱼县检察院,该院经审查后认为,此案应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故意,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属于混合过错,也就是说行为人抗拒疫情防控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危害后果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嘉鱼县检察院检察官杨惠民说,虽然目前20名密切接触人员暂未确诊,病毒没有发生实质性传播,但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尹某的行为属于拒绝执行防控措施引起传播严重危险,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对此,最高检相关人员表示:“1月23日,武汉市政府依法采取‘封城’防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阻止疫情蔓延,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此后,对于擅自运送人员离开武汉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于冲也认为,武汉封城具有重要的刑法意义。“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罪过上,可自1月23日武汉发布封城通告推定明知。尹某擅自运送人员离开武汉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具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月11日,嘉鱼县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尹某提起公诉,嘉鱼县法院以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一年。
“尹某当时已明知武汉的管控措施,但为了谋取个人私利,仍违反管控规定,非法客运,不仅自身被确诊,还给他人造成了极大危险,严重违反了传染病防治的管理规定。司法机关采用速裁程序,在保障其辩护权的前提下,依法对其作出裁判,体现出疫情时期刑事案件处理的高效和公正。”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晓亮说。
村干部帮人隐瞒武汉旅行史被立案侦查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都发布了严格的防控政策,其中不乏上报登记、自我隔离、封闭管理等措施,然而并非所有人都能做到自觉遵守,一些不遵守防控规定,甚至故意隐瞒、逃避防控导致疫情扩散的案例时有发生。
1月23日,在武汉市华南水果批发市场上班的韦某赶在武汉“封城”前乘坐动车返回广西来宾。虽然社区工作人员要求其居家隔离,但韦某并未遵守,多次外出并与多人密切接触。此后几天,多人被感染,122人被集中隔离。
同样是1月23日,已在武汉居住三日的李某赶在“封城”前改签车票返回上海。李某回到上海后未按要求居家隔离,此后5日多次出入超市、便利店等公共场所。当出现咳嗽、胸闷等症状后,李某多次搭乘公交车、出租车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看病,但均未如实报告武汉旅行史,并在输液室密切接触多人。在公安民警、居委会工作人员上门核查后,李某虽承认有武汉旅行史并签署《居家隔离观察承诺书》,但其仍在未报告的情况下搭乘公交车前往医院看病、出入药店购药,并在就诊时继续隐瞒武汉旅行史。2月4日李某被确诊后,与李某密切接触的55人被隔离观察,其中包括11名医护人员。
目前,韦某和李某都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地检察机关均同步介入。
“为有效阻断病毒传播,各级政府依法制定了多项防控措施,例如疫区返回人员排查、登记、主动隔离等。相关组织和个人都负有配合疫情防控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不遵守相关防控规定,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依法惩治。”最高检相关人员说,不仅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要依法承担责任,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未及时履行管控职责,甚至帮助他人隐瞒相关信息逃避防控的,也要依法追究责任。
河北省内丘县某村党支部书记任某军在开展本村疫区返乡人员摸排工作时,在明知该村梁某及其妻子刘某(后确诊,已故)从武汉开车返乡的情况下,不仅不向相关部门报告,还告知村委会主任任某辉,让其通知梁某对外隐瞒从武汉返乡事实,任某辉随后又授意梁某将其武汉牌照的车辆转移隐藏。截至2月20日,500余名直接或间接与刘某密切接触的人员全部被隔离观察,该县部分医院、超市及5个村庄、4个住宅小区全部封闭。
“该案涉及多名人员,既有被感染的人员,又有相关管理人员。在特定时期,前者明知自身情况,隐瞒接触史,也不采取隔离措施,使得病毒存在被传播的风险;后者作为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不严格执行管控措施,严重违背职责。他们的行为都符合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黄晓亮说。
于冲也表示,根据刑法第330条第4项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均可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负责人员摸排、登记、随访以及重点追踪、健康状况监测的人员,明知存在需要采取防控措施的情形,拒不履行相应职责,不向相关部门报告,隐瞒疫情事实,相关行为人可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月7日,内丘县公安局对梁某、任某辉等人立案侦查,内丘县检察院当日提前介入。2月20日,内丘县公安局以梁某、任某军、任某辉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审查起诉。
“疫情防控既不能心存侥幸,也不能尸位素餐。各地根据疫情防控实际制定的防控政策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法律效力,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当遵守。三起案例中既有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也有从事疫情管控的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为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保驾护航,高效充分地发挥了法治责任,彰显了法治力量。”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星之路自闭症儿童康复中心校长王欣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