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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个人部分能减免吗?权威解答来了

原标题: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个人部分能减免吗?权威解答来了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个人部分能减免吗?权威解答来了

日前,上海出台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企业、群众仍有不少疑问:减免对象是哪些?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能否减免?3月份企业如何缴纳社保费?2月份已缴纳社保费的企业如何退款?针对这些问题,本市社保部门进行了权威解答。

问:阶段性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这一政策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统一部署,本市从今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其中对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从今年2月到6月,免征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从今年2月到4月,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问:职工个人部分能减免吗?

答: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问: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需要企业申请吗?企业减免的资格是怎么确定的?减免期限结束后,还要申报吗?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属于落实国家统一的政策性减免措施,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无需企业办理申请。

问:企业减免的资格是怎么确定的?

答:本市将按照国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人社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充分运用大数据,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按照国家规定完成企业划型工作。划型工作完成后,将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市人社局将通过多部门会审确认,必要时,还请企业配合提供划型需要的相关材料。

问: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限结束后,还要申报吗?

答:参保企业类型划定后,社保经办机构将按政策规定对已划型企业核定减免的社会保险费。减征期限结束后,社保经办机构将恢复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按月征缴,请参保企业及时了解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问:此前国家也出台了减免社保费政策,3月份企业如何缴纳社保费?缴纳通知书哪里可以查到?

答:根据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规定,本市企业划型工作正有序开展,社保信息系统也将抓紧调整完善。为最大程度方便企业,3月份本市暂缓征收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机关事业单位除外)也暂缓寄发。

待相关配套工作完成以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及时向单位寄发缴纳通知书,告知减免后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并同步开通“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自助经办系统”(http://zzjb.rsj.sh.gov.cn/zzjbdl/)的查询打印功能。请各参保单位留心关注后续公告、通知,待本市企业社保费申报缴纳工作恢复后,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国家规定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从2月份开始执行,本市2月份已缴费的企业怎么办理退款?

答: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实行的是“当月申报,次月缴费”方式,单位2月份费款所属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3月份进行申报缴纳。因此,不存在退还2月份社保费的问题。

目前企业划型工作正有序开展,社保信息系统也将抓紧调整完善。为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市社保中心已采取措施,在相关配套工作完成前,暂缓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工作,待相关配套工作完成以后,再办理企业非减免部分的申报缴纳,最大程度地方便企业。同时,也提醒各参保单位知晓,留心关注后续公告、通知,待本市企业社保费申报缴纳工作恢复后,按规定及时申报并足额缴纳。

问:企业享受了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还能申请缓缴和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吗?

答:《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即“沪28条”)规定,受疫情影响的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申报办理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报备。此后本市按照国家要求,从今年2月起,对企业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免和缓缴政策。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出台后,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政策将继续实施。对于受疫情影响已延缴报备的困难单位,在享受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对未纳入减免范围社会保险费部分(含个人缴费部分),仍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问:3月份可以正常办理单位职工增减员吗?未及时办理的事后是否可以补办,会不会影响职工的权益?

答:网上和柜面的社会保险业务办事功能已于3月9日起恢复开放,不影响单位办理职工的增减员手续。参保单位可持“法人一证通”证书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自助经办系统”(http://zzjb.rsj.sh.gov.cn/zzjbdl/)办理。参保单位暂无法通过网上或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的,可以事后申请补办,补办手续最迟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参保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各类业务的,不影响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和相关待遇计发,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予以清退。

栏目主编:张骏

文字编辑:吴頔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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