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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油条中加明矾 夫妻俩被罚4万元赔偿金还要公开道歉

原标题:在油条中加明矾夫妻俩被罚4万元赔偿金还要公开道歉

正义网衢州3月12日电(记者范跃红通讯员管忠军)夫妻经营早餐店在油条中加入明矾。12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民事公益诉讼开庭审理,当庭判处两被告在衢州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40320元,同时承担公告费用800元以及诉讼费用。

2016年10月11日,程慧芳和丈夫操春晖开始在开化县华埠镇经营早餐店,主要制作销售油条,期间二人使用明矾作为添加剂。2018年11月4日,衢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早餐店油条进行抽样检测,发现油条中铝残留含量为457mg/kg,超过国家规定的<100mg/kg标准的4.57倍;2018年12月12日,开化县检验检测研究院对程慧芳、操春晖制作的油条再次进行抽样检查,检测出油条中铝残留量为545mg/kg,仍超过国家规定的<100g/kg标准的5.45倍。期间,程慧芳、操春晖以每根0.7元的价格共计销售油条7200余根。2019年8月21日,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程慧芳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被告程慧芳、操春晖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对入体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程慧芳、操春晖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经浙江省检察院、衢州市检察院批准指定管辖,开化县检察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9月2日履行公告程序,经省、市两级院审查同意于11月29日向衢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月12日,该案在衢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被告在庭审中全部承认违法事实,对自己为追求利润在油条中违法添加明矾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危害他人身体健康,表示十分后悔,愿意公开赔礼道歉和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自身生活困难,请求适当减少赔偿数额。衢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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