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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疫情期间"假"口罩案判决:获刑二年、罚金十万

原标题:江苏首例疫情期间"假"口罩案判决:获刑二年、罚金十万

马失前蹄!成功老板倒在了“假”口罩上

江苏首例疫情期间“假”口罩案判决:获刑二年、罚金十万

正义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于潇通讯员杨伟张年龙)疫情“拐点”尚未到来,但此时,辛某某的人生却遭遇了“拐点”。这位事业有成的成功人士,平时也多次参加帮助困难群众的公益活动,如今却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坐到了被告人席上。

3月8日,由江苏省射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辛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通过网络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法院采纳检方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据悉,此案是江苏省司法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判决的首例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从微信朋友圈嗅到了“商机”

在射阳当地,辛某某是一名小有名气的商人。早在2012年,辛某某就注册成立了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随后的几年,辛某某不断扩大自己的经营门店和合作伙伴,在盐城、淮安等地投资了多家母婴用品门店,经营业绩蒸蒸日上。

然而,疫情期间偶然发现的“商机”却让他“折戟沉沙”。因为经营一家具备销售一二类医料器械资格的日用品贸易公司的便利,辛某某结交了不少医药圈的同行。春节期间,他发现,在朋友圈同行发布的求购口罩的消息很多。“商机来了!”辛某某嗅到其中的“机会”。

春节期间,辛某某也并没有闲着,四处打探进货渠道。1月22日,他在微信群中看到,一个朋友自称有口罩货源。于是,一方面,他积极与之联系,提出大量采购的要求,争取“买”得到;与此同时,辛某某又在微信群发布有口罩销售的信息,做好“卖”的安排。期间,为了争取拿到口罩,辛某某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采购。

在到货后的第二日,辛某某当即以每只0.5元至0.6元不等的价格抛售。据统计,先后累计向多家药店销售口罩17.5万只,销售金额达102960元。

故事到这,可以算得上是完美的商业操作。然而,当地群众购买后发现,口罩的质量很差。事后经鉴定,辛某某购入的这批口罩系冒牌产品,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2月4日,辛某某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

江苏首例疫情期间

经鉴定,辛某某购入的口罩系冒牌产品,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

疫情当下,检察办案要打得准打得狠

2月26日,公安机关对辛某某提请批准逮捕。因涉及疫情防控的重要医疗物资,在第一时间,射阳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辛某某进行了讯问。

“讯问刚开始,辛某某并不承认自己销售过口罩,对于冒牌口罩,更是不知情。”回忆起当时的办案过程,检察官倪誉向记者介绍,面对辛某某的辩解,他们拿出了销售记录、转账记录、上线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并从辛某某职业经历、进货渠道、履行验证义务情况等角度,向其阐述了检察机关对涉案事实的认定和依据。

江苏首例疫情期间

检察官展示涉案口罩。

将近2个小时的讯问,辛某某承认了违法销售不合格口罩的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在主观方面锁定之后,涉案口罩可否认定为“医用器材”,就成为了摆在检察办案面前的核心议题,这决定了本案能否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讨论,并综合考虑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器械的定义、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及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外包装使用说明等,最终,检察机关认定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属于医用器材。

“本案中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不符合标准,如在疫情期间使用,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辛某某的行为除符合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构成要件外,还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考虑到择一重处的法条竞合原则,检察官倪誉认为,该案应按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为了确保精准打击,该院根据上下联动机制,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在取得上级机关的指导和支持下,最终,射阳县检察院认定辛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并于当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月27日,也就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第二天,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辛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日,射阳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出判处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的量刑建议。

公诉人发表“心灵劝说”:莫贪一己小利

3月8号,辛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一案开庭审理,审理适用简易程序。

“我希望所有的商人能够以我为例,不要只为了利益,而要更多地考虑为社会服务。我现在希望能够早点出去,为家人、社会做点事情。庭审中,被告人辛某某也忏悔说,“我是从2001年开始做生意,这么多年一路走来,很不容易。现在,我的公司一共有员工八九十人,希望能对我从轻处罚。如果可以,我也愿意再捐50万防疫用品。射阳县没有出现疫情,这是我稍感欣慰的。(假口罩)这个事情,害了朋友,也害了消费者,这是我最不想看到的。”

庭审节奏快速高效。在被告人的自我忏悔中,不到一个小时,法庭当庭作出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定罪名和量刑建议,判处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记者注意到,在今天的庭审中,公诉人倪誉在起诉书中,还有一段“心灵劝说”,引人关注:

“我们不仅要告诫被告人,还要警示相关经营企业,你们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市场经济主体,这份资质不光是你们从事特定行业的准入门槛,你们也应当严格遵守这份资质所要求你们应当遵循的规范。

今天,我们要忠告像被告人那样想创业致富的人们,经营活动必须量力而行,不能急功近利,否则必将事与愿违、得不偿失。

我们不能因为一己小利,而破坏全国抗疫的严竣局面。试想,如果因为佩戴伪劣口罩得不到应有防护而感染新冠肺炎,并因此造成大面积传播,这将给全社会造成多大危害?”

“我们发现被告人经营多家母婴产品销售公司,可以说是一名守法经营的商人,在疫情爆发期间,也向武汉灾区捐款捐物,有社会责任感。但在利益的驱动下,却放松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与之前的行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我们在对被告人表示惋惜的同时,也应当深刻警醒自己。”公诉人倪誉向记者表示,也希望这段话,能够警醒那些即将步入歧途者,一定要守住法律的底线。

办案“下半场”功课:流入市场的假口罩怎么办?

依法防控疫情,依法治理违法犯罪,要避免步入刑事打击“简单化”的误区。除了对辛某某的上线进行调查追诉之外,案件发生后,射阳县检察院又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举措,促进提升疫情防控的体系化治理。

已经流入市场的口罩怎么办?这些不合格口罩不仅不能起到防护作用,还可能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若是流入一线医护人员手中,若是被疫情群众使用,更是会造成严重后果。

与时间赛跑,案发后,检察机关一方面依法严格办案,一方面抓好后续跟踪调查。2月21日,射阳县检察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工作提醒函,建议加强防疫物资执法监管,对全县医疗器械经营门店开展重点排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快处理。

与此同时,射阳县检察院还明确专人负责12309检察服务热线,全天候接受群众举报。此外,还建议侦查机关及时向社会社会公布案涉口罩真伪鉴别指南、使用提醒等信息,提高鉴别能力。

与此同时,该院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积极发布疫情期间防范违法犯罪信息,发放疫情期间防诈骗、法律风险提醒单宣传材料。

“截至目前,射阳县未出现一例新冠肺炎确证病例。”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顾向鸿向记者表示,虽然不能像医护工作者,身赴前线,但是检察官的办案工作,也是疫情防控钢铁防线的重要环节,在呵护群众健康的事业上,检察官有着自己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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