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复盘孙杨案,熟悉国际法比喊冤有意义
上诉瑞士最高法院胜算无望
3月4日,国际体育仲裁院发布了篇幅长达78页的孙杨案仲裁裁决全文。鉴于在瑞士最高法院挑战仲裁庭向来胜算不大,已开始生效的八年禁赛这样的顶格惩处,无论是对于运动员个人,还是对于中国体育事业,都可谓代价惨重。因此,面对几乎已成定局的结果,从法律的角度去做复盘,总结这一惨痛个案的经验教训,是比诉苦喊冤更有意义的事。
本案的法律争议,并不是孙杨本人行为是否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则,也不是孙杨辩护团队在反复纠缠、力图质疑的检查员资格问题,而是《国际反兴奋剂规则》第10.1条定义的抽检“样本”的法律定义究竟是什么。
在2019年1月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裁决孙杨一案时,孙杨辩护团队的辩护思路是以“程序瑕疵”排除证据效力。其核心逻辑是:有两名检查员没有检查资格;缺少确认这两名检查员资格的“官方文件”就“意味着运动员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而检查员“未经适当授权采集,不属于样本”;因为采集的根本不是样本,所以销毁行为没有违反国际泳联规则对样本的规定。国际泳联采纳了这一辩护意见,因此得出的结论是当事人无罪。
过去十年里,上述辩护思路在欧盟法院中多次出现。其背后原因之一是,“恰当通知”是欧盟宪法性文件规定的必要义务。但是,瑞士并非欧盟成员国;过去30年瑞士最高法院受理的国际体育仲裁院复核案件中,也未出现有关“恰当通知”的判例法规则。
不过,国际体育仲裁院受理该案的原因,则恰恰是世界反兴奋剂组织认为国际泳联的法律推理存疑。国际反兴奋剂组织的代表律师的辩护思路,是从《国际反兴奋剂规则》第10.1条着手,回避了关于“样本”法律定义的争议,绕开了国际泳联规则,成功说服仲裁庭采纳一个重要意见:一经运动员同意,搜集到的样本就归属国际泳联所有。
同时,控方律师成功说服仲裁庭接受了其引用的判例,证明了一经同意后,已搜集的样本不能撤回。
而孙杨团队律师和当事人未能就该点组织有效的辩护意见,反而在知悉仲裁结果后,发表公开声明,提出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种种看法。这只会加深国际社会认为当事人漠视规则、毫无悔意的刻板印象。
实际上,本案的仲裁庭由三名资深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按照规则系孙杨一方提名。在提问阶段,该仲裁员曾友好提示孙杨团队,他们的辩护策略和辩护态度的潜在问题和风险。
让人遗憾的是,在提问阶段,也许是在国际泳联前一阶段有利裁决的鼓舞下,也许是基于其他考量,当事人孙杨及其辩护团队没有重视这一辩护思路。相反,孙杨团队过于执着地认定本人完全无罪,把所有错误归咎于检查员“没有资格”,拒绝承认“也许本人当时不小心过激反应”的小过,放弃了普通法的平衡概率标准。
本案中,世界反兴奋剂组织的律师团队,就是美国科罗拉多州的知名律师理查德·杨(Richard R。 Young)。杨律师是国际体育仲裁领域40年来的一面旗帜,久经沙场,曾代表美国反兴奋剂机构成功控诉了环法自行车赛两位知名冠军——法国人阿姆斯特朗和美国人兰迪斯(Floyd Landis)。他还有让美国知名田径冠军马里昂·琼斯和一批世界冠军得主伏法的战绩。
同时,理查德·杨本人正是《国际反兴奋剂规则》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所以,他能想到引用《规则》第10.1条打翻国际泳联的规则,并不令人意外。
从本案可以看出,中国体育界面临的问题就在于,是否理解国际仲裁的这些规则?
此外,孙杨团队还需从本案中反思,在那个关键一晚的应急处理过程中,孙杨团队竟然没有独立的律师参与,出面的都是与其有密切关系的队医、领队等同事。与美国相比,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在中国体育的参与程度还很低。
当晚,现场检查员的一个重大程序疏漏,是没有当场明示提供确认孙杨一方行为为拒绝检查的拒绝通知表,并且无法查证是否告知了这样拒绝的法律后果。这本来正是国际泳联支持孙杨无罪的重要证据链。
同时,本来可能会对孙杨极为有利的当场检查员签字证明书,也没有被固定法律证据,以用于证明检查员确认因其程序违规而同意取消本次检查。反而是国际反兴奋剂组织一方的律师,通过与检查员现场电话通话的国际泳联官员的证词,证明了检查员履行了告知义务。这些细节均凸显了专业律师在场的必要性。
目前,国内外颇多意见都认为,鉴于瑞士最高法院甚少撤销体育仲裁院裁决,孙杨案上诉得直的机会微乎其微。事实上,该类案件并非国内程序法的上诉概念,实质是在国际仲裁所在地法院挑战仲裁结果,请求法院复核其中法律争议,故而挑战殊为不易。
2018年以前,瑞士最高法院受理的126个体育仲裁院裁决复核案件中,仅有10个仲裁结果被最高法院撤销,占比不到8%;2007年以前,这个比例甚至长期保持在0%。2007年以后被法院撤销的裁决,只涉及五个法律理由:瑞士宪法,管辖权异议,超过争议范围,公平抗辩权和公序良俗基本权利。
这些为数甚少的变化,并不是说明瑞士法院乃至法理学界否定了国际体育仲裁规则的正当性,不过是说明瑞士最高法院在和欧洲其他高级别法院一样在与时俱进,不断吸收渐进变化的法理学原则。
单就该案而言,辩护思路仍有调整进步之空间,具体而言,即围绕比例原则,申明前科(2014年因病误服禁药)并非属实,且本案实属在不当建议下的情绪化行为。依判例法思索,此思路亦有先例可循。
昔日俄罗斯网球名将莎拉波娃,因服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禁药米屈肼,而被国际网联处以两年禁赛。经仲裁庭上诉得以减轻处罚,缩短至15个月。其上诉思路着力两点,一是强调从一开始当事人就在承担责任,表现世界名将尊重国际规则之风范,二是强调紧急情形下系被他人误导,并非本人故意,检查员亦有若干过错。
此外,中国体育并非从来只是国际规则的受害者。佟文案经由国际体育仲裁院昭雪,就是很好的例证。与此同时,应该客观地看到:距离给中国体育运动员和体育事业提供强大的国际法保护,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总结教训,吸取经验,避免再次付出孙杨式的惨痛代价,是中国从体育大国走向体育强国时必须思考的问题,也是必须迈过的门槛。
(作者为日内瓦国际高等研究院博士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