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务要闻我市七项措施严格疫情期间进京管理
当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期,为确保首都安全稳定,守好北京“护城河”,3月5日,市疫情防控办发布七项措施,严格疫情期间进京管理。
一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疫情防控的法人主体责任,在切实做好本单位返(抵)并人员管理的同时,要认真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进京管理工作,原则上疫情期间不得批准本单位工作人员进京。特殊情况确需进京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所在社区基层医疗机构开具的“太原市离并人员健康申报证明”,方可进京。
二是火车站、飞机场、汽车站等交通场站要严把购票关口和检疫留验关口,做好健康码核验、体温检测排查登记和身份证核对等工作,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一律不得放行进京,同时,按照相关流程做好报告管理工作。
三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严格进京转诊审批管理,对省内有能力诊治的疾病原则上不得办理进京转诊手续,充分利用“互联网+医疗”的优势作用,采取远程会诊等方式,确保病人不进京就能享受到优质诊疗服务,对确需进京救治的须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主管部门报备。
四是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就要管疫情防控的原则,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进京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五是各县(市、区)要强化属地责任,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提高对进京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压实辖区内各学校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责任,落细落实各项进京管控政策,严禁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发热病人等人员进京。
六是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严格落实疫情期间进京管理各项相关政策,对履职不到位,导致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发热病人等人员进京的,严肃追究责任。
七是疫情期间进京管理工作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