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企业复工复产,全省营商环境建设系统提供十项服务保障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今天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全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系统职能作用,坚决打赢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攻坚战,营造优良营商环境。
一、建立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和企业复工复产清单目录
黑龙江省各级营商环境局要充分运用信息化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企业复工复产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需求,加快推动政务数据信息共享。归集涉及复工复产企业信息,建立各级企业清单目录和服务保障工作台账,主动开展精准服务、有效服务,确保措施得当,切实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政务服务大厅开设复工复产专窗
严格执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黑营商发〔2020〕3号)要求,落实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防疫措施,落靠网上办、预约办、马上办、特事特办等具体工作举措,设立企业复工复产专区,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全面推行“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并行办理”工作模式,实施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建立政务服务窗口首席服务员会商联办工作机制,组织复工复产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成立工作专班,为服务保障复工复产企业开设“绿色通道”。
三、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开设复工复产专栏
在省市两级政务服务平台和“全省事”APP上开通线上企业复工复产专栏。围绕“政策通”,及时汇总公开国家、省和市三级优惠政策,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围绕“办事通”,抓紧梳理一批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全程网上可办,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在网上公开办理流程、指南等相关信息;围绕“互动通”,为各类市场主体答疑解惑,做好受理、督办、协调、反馈工作,帮助企业及时获取、享受优惠政策,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四、开通企业开工复工服务热线
各级营商环境局以12346投诉举报监督热线为基础,工作时间内安排专人值守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原则上,各部门办事窗口的首席服务员电话都要公开,便于企业、群众解答咨询和办理业务。各级政务服务热线电话要同步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及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公布,确保及时受理、有效对接、责任到人。
五、实施超常规政务服务举措
黑龙江省各级营商环境局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理流程,强化协同联动,以提高政务服务供给效率为根本,围绕“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优流程”为工作着力点,全面实行涉及复工复产企业“一件事一次办好”,让企业“最多跑一次”或者“一次不用跑”。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现场踏查,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推动各部门采取豁免审批、顺延许可有效期、审批信用承诺和帮办代办等措施,支持企业迅速复工复产。
六、强化投资项目专班服务保障
黑龙江省各级营商环境局要发挥投资项目服务保障的“协调员”“信息员”“代办员”“监督员”作用,在已有的“百大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服务保障专班基础上,健全完善复工复产企业政务服务保障专班,对复工复产企业实行靶向服务,建立“一企一卡一册”,实施“一对一”跟踪、“点对点”保障,通过一企一策、分类施策、精准服务、帮办代办、上门服务,及时完成复工复产政务服务工作,确保企业“应开尽开、能开快开”。
七、大力推行审批信用承诺制
积极推动“承诺即开工”和审批信用承诺制,复工复产企业书面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加强复工复产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待疫情结束后补齐相关材料。疫情防控期间不能兑现审批承诺的,暂不纳入失信记录、不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加快信用修复,对复工复产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并帮助联系国家信用信息中心尽快完成终审和修复。
八、强化监督考核
黑龙江省各级营商环境局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开工复工服务保障的监督力度,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12346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举报电子邮箱等渠道,及时受理各类政务服务投诉举报,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投诉,挂牌督办,加快核实,对破坏营商环境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人和事,依法依规严肃问责,从重处理。各市(地)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九、加大清赖整治力度
黑龙江省各级营商环境局要全面梳理现有清赖台账,以涉及开工复工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疫情期间新增拖欠账款行为为重点,分类形成解决方案,强化督办落实,列明清单台账。事实清楚、数额明确的,督促有关单位限时还款;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供应生产生活物资的,督促有关单位优先还款;新发生拖欠的,督促有关单位立即还款,并严肃追责问责。
十、加强工作成效宣传推广
黑龙江省各级营商环境局要注重收集本地支持企业开工复工服务保障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固化疫情防控特定环境下探索形成的改革创新成果,积极复制推广,不断提升全省政务服务质效。
备注: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疫情结束后,除固化的改革创新成果外,其他措施不再实施。本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和本省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0年3月5日